流浪儿童
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人群简介
流浪儿童,也称为流浪未成年人,他们是儿童中特殊的一群,数量却不容小视,据民政部统计,2010年全国共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4.6万人次。几年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一课题组的报告表明,全国流浪未成年人约100万。
流浪儿童问题由来已久,这个弱势群体颇受人们的关注。 大量有关流浪儿童问题的研究表明,许多流浪儿童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居多,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贫困、生存条件恶劣、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少年自身心理特点,以及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
相关政策法规
从1990 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保障开始向国际看齐,与国际接轨,保障水平逐渐向国际水平靠拢;到1991 年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至1998 年《收养法》的第五次修改,对于流浪儿童收养保护问题以及流浪儿童的被监护权问题都作了重要的、具体的规定;最后,2003 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随后制定、发布的该《办法》的实施细则,这两份文件成为了目前流浪儿童权利保障救助工作中的最主要参考准则。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39号文),在措施中谈到要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并具体强调了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5 13:42
目录
概述
人群简介
相关政策法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