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把犯人放逐到边远地方。
《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赞》:“ 仲舒 下吏, 夏侯 囚执,
眭孟 诛戮,
李寻流放,此学者之
大戒也。”
张贤亮《
灵与肉》:“他成了被所有的人都遗弃了的人,流放到这个偏僻的农场来劳教。”
2. 放纵,放任。
《晋书·文苑传·李充》:“引
道家之弘旨,会世教之适当,义之违本,言不流放,庶以祛困蒙之蔽,悟一往之惑乎!”
宋
司马光《答齐州司法张秘校正彦书》:“足下当固守於古,而勿流放於今。”
3. 不受约束地流淌。
徐迟《狂欢之夜》:“老板拉开了嘴巴,尽管地打开了
酒瓶和罐并声明大庆祝,不收一文钱。酒像泉水一样的流放了。”
4. 把原木放在河中运输。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
流放之刑的起源虽然很早,然而远古以来多是零星出现,到
秦汉时代才逐渐形成体制,直到南北朝后期
流刑开始进入
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隋唐之际,以
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自此,流放之刑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刑罚史上,并一直影响到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