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支出是指国家预算按年增拨给国营企业用于新建投产或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
定额流动资金方面的投资。其计算方法是先确定计划年度
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再与上年末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与定额负债之和比较,其定额大于实有额之差,即为国家预算应增拨流动资金的数额。1953年实行《国营企业放款办法》,由银行供应定额和
超定额流动资金;1955年改为财政供应定额流动资金,银行供应超定额流动资金;1958年改为定额流动资金中的30% 由银行供应;1959年实行银行全额信贷;1961年定额流动资金的80%由财政供应,20%由银行供应;1962年起,恢复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财政供应;1983年7月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财政一般不再增拨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