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
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1)拟任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涉及
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无论分立企业有没有增加新的投资者,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
资产、负债以原
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
差额借记
权益类科目。如为
免税分立,被分立企业无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税;如为应税分立,被分立企业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纳
所得税。
对于分立企业,当无新的投资者加入时,可以按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
入账价值;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则以评估价值或各出资人商议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成本。
计税基础则因应税分立或免税分立而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在应税存续分立情形下,当有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
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税法允许
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一致,均是评估价值。无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
入账价值如为分离资产的原
账面价值,则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为税收上允许按评估的价值在税前扣除;如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
在
免税存续分立情形下,当有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为评估价值,而税法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原账面价值,二者存在
暂时性差异。无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为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由于税收上也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
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如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为税收上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
当
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
计税基础时,形成
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
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
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
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