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护栏
护栏的一种
活动护栏是护栏的一种,它是在设置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为了方便一些车辆和应急使用。
作用
活动护栏是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为方便特种车辆(如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急救车辆)在紧急情况下通行和一侧道路施工封闭时临时开启放行的活动设施。活动护栏在正常情况下要求具有一定的隔离性能和防护性能,在临时开放时应能快速、灵活地移动。
设置原则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对活动护栏的设置原则做了以下规定:
1、高速公路的对向交通是完全隔离的,因此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活动护栏。设置中央分隔带的一级公路一般车速很快,不封闭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很容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因此规定除由于管理原因平时即允许掉头的中央分隔带开口之外其余开口应设置活动护栏。
2、活动护栏的长度必须能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分隔对向交通的目的,因此要求活动护栏的设置长度必须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
3、活动护栏是公路交通工程管理设施的一部分,它必须与公路主体和其他交通工程设施互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发挥交通工程设施的功能。因此,为保证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视线诱导功能的连续、顺畅,要求活动护栏的高度应该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保持协调。
4、要求活动护栏上设置轮廓标或反光片是为了使夜间活动护栏具有很好的视认性,同时使中央分隔带一侧的轮廓标不至于中断而造成驾驶员的视觉错误。条文中规定的反射体规格4cm×18cm 与柱式轮廓标一致,符合此规格的反光材料才能在高速行驶的条件下被驾驶员正确辨认;同时为与中央分隔带轮那标相协调,要求设置的反射体在颜色和设置高度上与轮廓标保持一致。
5、当中央分隔带开口所处的路段有防眩要求时,宜在活动护栏上设置防眩设施。防眩设施的型式选择、设置间距、设置高度、遮光角等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防眩设施相关条文的规定。
性能评价标准
活动护栏的防护性能必须通过实车碰撞试验结果来评价,评价标准执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2013):
1、车体三方向最大加速度小于或等于20g;
2、护栏能够有效地阻挡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导向,禁止车辆任何形式的穿越、翻越、骑跨、下穿护栏;
3、护栏应有良好的导向性能,车辆碰撞后的驶出角度应小于碰撞角度的60%;
4、碰撞后实验车辆应保持正常行驶姿态,不发生横转、掉头现象;
5、在碰撞过程中,脱离组件、碰撞碎片(护栏的碎片)或其他护栏上的碰撞物不能侵入驾驶室内及阻挡驾驶员的视线;
6、横向变形量参照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方式,规定不超过1.5米;
7、开启方便性:3位开启人员30分钟内开启;
防撞等级划分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对护栏的防护等级做了规定,其中活动护栏有Am、SBm、SAm三级。
关联信息
一般规定
活动护栏应有效地阻止非紧急车辆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通行。
活动护栏应便于移动。
设置原则
1、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活动护栏。
2、设有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在禁止车辆掉头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
3、活动护栏应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公路中心线位置,设置的长度应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
4、活动护栏的设置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协调一致。活动护栏上部应设置轮廓标或反射体。设置反射体时,规格为4cm x 18cm,可由反光片或反光膜制作,反光等级应为二级以上,颜色和设置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轮廓标保持一致。
5、位于有防眩要求路段的活动护栏上宜设置防眩设施。
型式选择
1、活动护栏可分为插拔式活动护栏和充填式活动护栏两种构造型式。
2、选择活动护栏型式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所在位置的公路条件综合确定。
构造要求
1、插拔式活动护栏由护栏片、反射体、预埋基础等组成,其中护栏片由直管、弯管、立柱等钢管构件焊接而成。插拔式活动护栏的每片长度应在2一2. 5m之间。基础可采用预埋套管或抽换式立柱基础,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插拔式活动护栏的基础套管顶面高程应高出路面20mm左右,在套管周边可设置混凝土斜坡。
2、充填式活动护栏由多块护栏预制块连接而成。护栏预制块可采用塑料或玻璃钢制作,断面型式可采用F型或单坡型混凝土护栏的断面型式,预制块中空,可以充填水或细砂。充填式活动护栏预制块的每块长度不应小于2m,在两端应设置便于护栏块连接的企口。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7 17:30
目录
概述
作用
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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