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卫生局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6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0〕3号),设立泰安市卫生局(挂泰安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卫生、食品安全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五)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信息。
(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八)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承担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
刘焕星:主持市卫生局全面工作。分管干部人事、机关财务和干部保健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科、规财科。
联系单位:市中心医院。
倪庆宾:主持市红十字会日常工作。分管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群团组织。分管党建、纪检监察、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协助刘焕星同志分管人事科。
联系单位: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市医疗器械维修管理站、市红十字会服务中心。
姬生勤:分管医管科(科教科)、中医科。
联系单位:市中医医院、市中心血站。
荆丽艳:分管疾控科(应急办)、地病办、食安科。协助刘焕星同志分管规财科。
联系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医院分院。
刘建国:分管基妇科、法监科(市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协助刘焕星同志分管办公室。
联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精神病医院。
李厚景:主持市“120”指挥调度中心全面工作。分管医务工会工作。
葛 菁:负责市保健局日常工作。分管市医疗健康产业招商引资指挥部工作。
联系单位:市第四人民医院。
沈桂春:分管爱卫办。
联系单位:市口腔医院。
张伟英:分管药政科、医改办。协助刘建国同志分管基妇科。
联系单位:市肿瘤防治院
内设机构
机构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查、信息、信访、档案、机要、安全保密、年鉴史志、办公自动化、新闻宣传、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政策研究、综合性文稿起草、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相关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全市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市级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建议;承担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承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基层卫生体系建设。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地方标准,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有关工作。
(五)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普法宣传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及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相关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全市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信息的有关工作。
(七)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挂科技教育科牌子)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标准;承担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技术交流与合作。
机构二
(八)疾病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拟订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市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全市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
(九)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中医药标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十一)市干部保健局
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挂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国家和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爱国卫生、环境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和卫生知识普及;组织开展各级卫生先进创建活动,并负责命名和管理;负责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负责宣传推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典型;组织协调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负责检查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指导各级各部门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和检查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3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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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