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
波兰处于
沙俄控制之下。1788年10月成立了爱国者占优势的
议会,该议会在
华沙开展活动约4年,故称“四年议会”。1791年5月3日通过了欧洲第一部
宪法,即“
五三宪法”。1792年5月
俄国沙皇对波兰进行武装干涉,“四年议会”解散。1919年普选产生
立法议会,1921年3月制定并通过波兰恢复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即
波兰共和国宪法。1944年人民政权建立后,把二战前的
两院制(众、参两院)改为
一院制,撤销了
参议院。1952年7月22日通过了
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
简史日
简史日,波兰议会通过法案,恢复了战前的两院制,成立了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民大会。1992年8月1日,波兰议会通过了《关于波兰共和国立法当局与执行当局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地方自治问题的宪法法令》(简称“小宪法”)。根据该法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议会,执行权属总统和部长会议,司法权属独立的法院,实行
三权分立制。1997年4月2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和以社会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
地位
与总统的关系:
波兰宪法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和政府,但政府必须通过议会的信任投票。如总统任命的政府得不到议会的信任,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或者在两周内任命为期半年的临时政府。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但不得否决财政预算法。对总统否决的法案,众议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票予以驳回。对被驳回的法案,总统必须签署。
与部长会议(政府)的关系:
波兰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构是部长会议。在上届政府向新一届众议院辞职后两周之内,由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提出总理人选并组成新政府;新总理被总统任命后两周内向众议院介绍政府的组成人选并提出
施政纲领,要求众议院进行信任表决。新政府须获得众议院半数以上,即超过231票的支持。政府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
与宪法法庭的关系:
宪法法庭是议会设立的、独立进行活动的特殊审判机构,只对议会负责。宪法法庭的主要职能是:裁决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政府及国家机关颁布的条例和决定是否符合宪法。宪法法庭法官由众议院任命,庭长和副庭长由总统从宪法法庭全体法官大会所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1997年通过的新宪法赋予宪法法庭强有力的权力,议会不再有权否决宪法法庭的裁决。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其他所有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判决行使监督权。院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建议从最高法院法官中任命。
最高监察院是波兰最高行政监察机构,基本任务是监督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渎职、违法乱纪行为。院长由议会任命,向议会负责。
公民权利代言人主要保护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的人权和公民权。公民权利代言人由众议院指定,每年须向众议院和参议院汇报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主要保护本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获得信息权以及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利益。委员会委员由众、参两院和总统任命。
选举产生
波兰议会(众、参议院)每届任期4年,每4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换届选举。
选民资格
凡年满18岁的波兰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肤色、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出身、职业和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
众议员候选
每位具有选举权、年满21岁的波兰公民可当选众议员。全国各政党、社会团体及个人均有权提出众议员候选人,但须得到在本选区定居的至少5000名选民的签名支持。
参议员候选
每位具有选举权、年满30岁的波兰公民可当选参议员。全国各政党、社会团体及个人均有权提出参议员候选人,但须得到在本选区定居的至少3000名选民的签名支持。
众议院选举
选举采取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最迟在当届议会任期届满前90天,总统确定议会任期届满前30天的一个公休日为选举投票时间。以全国居民总数除以应选举产生的众议员总数为基数,确定各省选区数目及各选区应产生的众议员名额。全国共选举产生460名众议员,除两席预留给德意志少数民族政党外,只有获得总票数5%以上的政党以及8%以上的政党联盟方可进入众议院。全国选举委员会在《法令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宣布选举结果,并在发布公告后14天内向众议长和最高法院递交选举报告。
参议院选举
选举采取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国共选举产生100名参议员。全国16个省选举产生的参议员名额为:下西里西亚省8名、库亚瓦滨海省5名、卢布林省6名、卢布斯卡省3名、罗兹省7名、小波兰省8名、玛佐夫舍省13名、奥波莱省3名、喀尔巴阡山省5名、波德拉斯省3名、滨海省6名、西里西亚省13名、圣十字省3名、瓦尔米亚马祖里省4名、大波兰省9名、西滨海省4名。各政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全国选举委员会提交各选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参加竞选。全国选举委员会最迟在选举日前第52天以公告形式向选区选民公布候选人信息。全国选举委员会在《法令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宣布选举结果,并在发布公告后14天内向参议长和最高法院递交选举报告。
负责选举机构
分全国选举委员会、地区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委员会三级机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选举的筹备和组织事宜。
选举种类
分大选、补选和提前选举三种。根据波兰宪法,提前举行议会选举须经众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总统在听取众、参两院议长的意见后,也可以缩短议会任期,提前举行大选。在议会通过决议或总统宣布决定之日起的45天内,总统须确定选举日期。
职权
(一)立法权。议会根据宪法进行立法。国家大政方针、对外缔结条约等重大事项,均由议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二)预算审批权。议会对政府提交的财政预算法草案、修正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和批准。
(三)监督权。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可以对政府成员提出不信任案。议会有权成立特别委员会,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
(四)人事权。议会提名并任命国家高级公务员,如最高监察院院长、公民权利代言人、国家银行行长、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委员等。
组织结构
议会(亦称国民大会)是波兰最高立法机构,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各设一名议长和若干名副议长。
众议院机构
1.众议长。其职权为:捍卫众议院的权利及荣誉,对外代表众议院,主持众议院工作,任免众议院办公厅工作人员等。2.众议院主席团。由众议长和副众议长组成,其任务包括制订众议院工作计划、与参议院保持联系、对众议员的工作提供协助等。3.参议会议。由众议长、副众议长、议员团主席组成,系众议院主席团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议员团采取共同行动。4.众议院委员会。由众议员组成,任务为:审议法律草案,听取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和情况介绍,监督行政机关工作,完成众议院、众议长和众议院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众议院常设委员会:
行政和内务委员会、国家监察事务委员会、情报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科教和青年事务委员会、议员道德委员会、公共财政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础设施委员会、体育和旅游委员会、文化传媒委员会、侨民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及森林保护委员会、宪法责任委员会、家庭和社会政策委员会、议员事务及规章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自治政府和地区政策委员会、国库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司法和人权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卫生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法典编集专门委员会、“友善型国家”与反对官僚主义专门委员会、宪法修订专门委员会、其他法律修订专门委员会。
参议院机构
1.参议长。其职权为:捍卫参议院的权利及荣誉,对外代表参议院,主持参议院工作,任免参议院办公厅工作人员等。2.参议院主席团。由参议长和副参议长组成,其任务包括制订参议院工作计划、与众议院保持联系、对参议员的工作提供协助等。3.参议会议。由参议长、副参议长和议员团主席组成。系参议院主席团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议员团采取共同行动。4.参议院委员会。由参议员组成,任务为:审议并向参议院介绍众议院通过的法律草案,完成参议院、参议长和参议院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参议院常设委员会:
预算和公共财政委员会、国民经济委员会、文化传媒委员会、科教体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人权、法治和请愿委员会、法令、道德和参议员事务委员会、家庭和社会政策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自治政府和国家行政委员会主、移民和侨民事务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主、立法委员会、卫生委员会。
两院职责划分
作为下院的众议院比作为上院的参议员拥有更大的权力。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权力主要归众议院。众议院代表国家对外宣战及实施战时状态。
众议院和参议院在四个层次进行工作协调:众议长和参议长、主席团、参议会议、委员会。
会议制度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时,众议院和参议院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即召开国民大会,由众议长或参议长主持。自1989年以来,国民大会举行了8次会议:
1.1989年7月19日,选举波兰人民共和国总统并接受其宣誓就职。
2.1990年12月22日,接受波兰共和国总统宣誓就职。
3.1992年4月23日,通过宪法法案。
4.1992年10月17日,通过宪法法案。
5.1995年12月23日,接受总统宣誓就职。
6.1997年4月2日,通过波兰共和国宪法。
7.2000年12月23日,接受总统宣誓就职。
8.2005年12月23日,接受总统宣誓就职。
众议院会议一般公开进行,议题涉及国家保密事项时,在多数赞成的情况下可举行秘密会议。众议院会议没有最低出席人数限制,多数票决定表决结果。对政府的信任案表决须在众议院至少半数以上议员出席的情况下以绝对多数票通过。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众议院每月召开全体会议。2009年会期如下:
1月:7、8、9日,21、22、23日
2月:11、12、13日,18、19、20日
3月:4、5、6日,18、19、20日
4月:3月31、4月1、2、3日,21、22、23、24日
5月:6、7、8日,20、21、22日
6月:3日,18、19日,24、25、26日
7月:1、2、3日,14、15、16、17日
8月:26、27、28日
9月:9、10、11日,23、24、25日
10月:7、8、9日,21、22、23日
11月:4、5、6日,18、19、20日
12月:1、2、3日,15、16、17、18日
参议院每月召开全体会议。2009年1—7月会期如下:
1月:14、15日
2月:4、5日,17、18日
3月:4、5日,18、19日
4月:1、2日,20、21、22日
5月:13、14日,27、28日
6月:17、18日
7月:1、2、3日,15、16日,29、30、31日
立法程序
具有提案权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向众议长提交议案,议案在众议院首次被宣读后,或者被驳回或者送交相关委员会审议修改。修改后的议案在众议院进行第二次宣读。经过辩论和再次修改后,议员们进行最终投票(亦称“三读”)。如投票通过,议案被递交至参议院,由参议院进行辩论、修改和投票。之后,众议院决定接受或者驳回参议院的修改意见。最后,议案被送交总统签署。总统须在接到议案后的21天内签署,并在《法令报》上予以公布。总统有权对众议院通过的议案行使否决权,但众议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票驳回总统的否决。对被驳回的议案,总统必须签署。如总统认为议案与宪法相抵触,可要求宪法法庭作出最终裁决。
除税收法以及涉及总统、众参两院和地方自治机构选举等重要法律外,政府可以要求议会紧急审议某些议案,有关审批程序所需时间将被相应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