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泗水县政府工作部门
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为政府工作部门,前身为泗水县城管监察执法大队。2007年8月,县编委下发了《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将泗水县城管监察执法大队改组为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89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5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泗河区执法大队全额事业编制40名,配备大队长1名。济河区执法大队全额事业编制40名,配备大队长1名。城市管理警察大队,编制10名,使用公安专项编制,配备大队长、指导员各1名(均为副科级)。编制、人员从公安局正式干警中调剂配备。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和占用城区道路、公共广场、绿地进行宣传演出等各类经营及非经营获得项目的管理;负责城市建筑物及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管理;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的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乱设门头牌匾、户外广告等设施,违反规定倾倒和清运生活、建筑垃圾,污染道路违反建筑工地管理规定影响市容卫生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对洗车场违法占道、损坏道路、排放污水、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负责对经营者违法占道、乱堆乱放、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
(二)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按建设工程要求进行设计,擅自变更工程使用性质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对损坏绿化设施、树木花草,擅自砍伐树木,占用绿化用地,在公共绿地内乱设摊点,破坏生态环境,未经批准或为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负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规定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以及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擅自占用或毁坏市政公用设施,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政务公开、稳定、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大执法活动社会新闻发布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项。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党群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
(三)财务装备科
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规划、配置、保养及更新等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参与城市管理维护费及有关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有关资金的使用分配意见,监管资金的使用;负责对行政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务拍卖工作的管理;负责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制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处理城市管理执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五)广告宣传管理科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后管理工作,门头牌匾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举办宣传促销活动或者利用实物造型、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管理工作。
(六)考核和督察科
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调度、检查和监督、考核;组织重大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受理、查处各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工作。
人员编制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由机关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处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因告知或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环节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7 16:51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