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是指一国法院请求另一国法院代为某些诉讼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院委托包括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和代为调查取证。如询问证人、收集证据等,还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狭义的法院委托仅包括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和代为调查取证。法院委托一般按两国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两国参加的各边条约进行,如无条约,一般以互惠为基础。
法院和解,是指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许可后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和解程序。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后,可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对和解申请审査后,以裁定形式作出是否许可和解的决定。法院裁定许可后开始和解程序,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处分权利受到限制,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不得开始或继续民事执行程序。债务人与
债权人会议商谈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后报法院裁定是否认可。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后,和解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依和解协议解决债务清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