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
法学概念
法系是一种法学概念,是日本人穗积陈重于1884年提出。
简介
“法系”的概念是日本人穗积陈重于1884年提出来的。当时叫“法族”。
中国有着鲜明的特点。如以儒家为立法、司法的准绳;诸法合一,在一部法典如《唐律疏议》中,既有调整土地、户口等的规定,也有规范婚姻、家庭、继承等的规则,也有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以及如何处罚的内容,还有规定商品贸易、市场管理以及外国人的身份、地位等的条款;除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之外,更加重视“礼”对稳定社会、调整人们行为的作用等等。
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审理疑难案件,适用律令出现问题时,司法官引用《诗》《书》《礼》《易》《春秋》来解决疑难,裁判案件的一种司法机制。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所谓大陆指欧洲大陆,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罗马法中的君权至上的观念,对于德国专制政体是极其有利的。而且德国宣言“神圣罗马帝国”是古罗马帝国的延续。
“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正是所谓“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为逻辑演绎的机械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须将各种法律概念进行如“数学公示”般的演算一番即可导出正确答案。
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以及中国。
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9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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