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分为三阶段:(1)产生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法的形成始于国家、社会和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领域对法的调整的一定需要,没有这种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作为前提存在,便没有法的形成的基础可言。(2)萌生创制法的动机。执政阶级的某些成员在认识到已有必要以法的形式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萌生法的创制的意识,并在实际上作法的创制的准备。这是一个复杂的、内涵丰富的过程,包括诸如研究客观因素对法律调整的需求已达何种程度,需作怎样的调整,有无进行法律调整的可能性和有多大可能性,怎样通过法律调整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也包括由有关人员提出建议、设想,由决策机关或执政党作出法律调整的决策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和参政党对法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除促进统治阶级法律意识和立法动机形成外,执政党的政策经过参政党的协商更加完善,为立法提供原则和依据。(3)法的创制。即由特定的国家政权机关将一定阶级基于客观需要所产生的法律调整的意志和决策变为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这是法的最终形成的关键性的高级的阶段,这一阶段又分为诸如创意、准备、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具体的阶段。法的形成不同于法的起源或产生之类的概念,后者指法作为特定的社会历史现象,最初是怎样出现的。但也有法学著述讲到法的起源时也以“法的形成”的术语来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