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产生:①法在人类历史上的最初产生,即“法的起源”。见【法的起源】。②法问世之后,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史类型的法的代替。在此意义上,曾依次出现过封建制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各种历史类型的法的产生,都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马克思说:“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的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82—83页)因此,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产生的根本原因。法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它的产生通常要受到代表旧的生产关系的已经腐朽的阶级的阻挠,不可能自发地实现,必须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变革才能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更需要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因此,社会革命是法产生的必要条件。但社会革命的方式和途径,则依各国国情、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