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大纲
李达创作的法理学著作
《法理学大纲》是中共一大代表李达创作的法理学著作,1948年首次出版。
内容简介
《法理学大纲》一书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一篇是绪论,第二篇是各派法理学之批判,第三篇是法律之论理的考察。首先,李达论述了法理学的对象、任务和范围。法理学的最高任务是要揭示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过程,明确其在世界与社会中的地位,同时也要探究法律与社会的联系,并将其应用于社会改造之中,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其次,他阐述了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指出只有客观论理学(辩证逻辑)才是科学的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律概念包括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的统一,三者具有联系性、整体性和发展性,法理学研究工作必须以中国的具体现实为基础,探求社会发展的规律,并以此来指导具体实践,这才是法理学研究工作的唯一且正确的途径。第三,他探讨了法理学的三个基本问题。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最基本的问题,法学领域的其他分支都是在法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总结出了法律的本质,揭示了法的规范性、强制性与命令性这三个基本属性。他认为,在私有社会,阶级性就是法律的本质属性,而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保障某一阶级的利益。第四,评析了法理学的各流派,同时对它们共同的缺陷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虽然这些法理学流派对于当时的法学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且后来的流派对于先行流派都有不同程度的补充和发展,但这些流派都暴露了其固有的缺陷——它们的观点都是非科学的。最后,他考察了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科学的法理学必须以科学的世界观为基础,而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唯一科学的世界观。科学的世界观由自然观与社会观两部分构成。法律现象既属于世界万有现象,又属于社会现象。法理学“是通过社会观而接受世界观的指导的”,即社会观直接指导法理学,世界观间接指导法理学。科学的社会观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根本原则;其二,以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其三,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是一切社会现象发展的根本动力。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七七事变后,李达一直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但却没有中断理论研究工作,他翻译了《世界史教程》,撰写并发表了《形式逻辑扬弃问题》、《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原因》等文章。1947年春,李达应聘到湖南大学法律系任教授。当时国内局势对李达下达了各种“禁令”禁止其宣传马克思主义,也不让他讲最擅长的社会学和经济学,只能讲从未讲过的法理学。其实,李达并非不擅长法理学,但他早年翻译《法理学大纲》的经历加深了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解,也为他教授法理学和编写《法理学大纲》提供了极大帮助。在当时严峻的政治情况下他不顾个人安危,依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讲授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他以极大的毅力,克服严重的病痛的折磨完成这一著作。
作品思想
《法理学大纲》出于某些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都不曾在著作中明确将唯物史观的法学思想系统化、体系化,李达的著作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他在《法理学大纲》中尝试系统地阐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
(一)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将法理学研究奠基于唯物史观之上
唯物史观认为,法律的存在与发展受到社会存在和经济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经济学手稿(1857——1858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书中,我们可以找到马克思恩格斯零散的法律观点一他们通过对法律制度历史演变的研究,得出私有制和国家的诞生导致法律诞生的结论,并且通过罗马法的例子很好地解释了法律的诞生与私有制形成的关系。
(二)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对法理学中的-系列问题进行分析
李达阐述并论证了唯物史观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他认为,辩证唯物论既是世界观,又是认识论,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自然辩证法是对自然科学成果的概括,将自然现象的发展法则纳为研究对象;而历史辩证法则是社会科学成果的概括,主要研究对象为社会现象的发展法则。李达不仅将唯物辩证法应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还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对法理学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
1.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了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2.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了法律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3.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了法律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三)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将法理学研究与中国社会现实紧密联系起来
李达抨击旧中国的法学研究严重脱离国情、盲目照搬西方法律的做法。当时法学界有人诡称,西方最新的法律思想能够完美适配中国的民族心理。李达对此进行了有力反驳。他阐述了法理学研究必须从实际出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指出了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总结出法律发展的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影响法律的发展过程,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也对当时的法律发展起重要作用;其次,用世界发展和法律发展关系的规律来研究中国社会与法律发展的关系,在中国的特定环境下建立能适应其发展的法学体系,使之指导中国法律的具体实践。在李达看来,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将世界法律发展的规律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法理学研究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也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造,使之适应中国的社会现实,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
作品影响
《法理学大纲》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理学的基本观点应用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当中,建立、发展和完善一套能够解决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现实问题的法学理论,以更好地指导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李达的《法理学大纲》正是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研究提供了思路和方法,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做出了重大贡献,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发展,为中国法理学研究指明了方向。
作品评价
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法理学大纲》是中国人自己写的第一部马列主义的哲学教科书,是中国唯物辩证法运动达到成熟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
法学家韩德培教授: 《法理学大纲》为中国国法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路,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文献。
出版信息
1948年《法理学大纲》首次出版,共两册;1983年,法律出版社再次出版了《法理学大纲》的部分残留稿三篇十二章,共计十万字左右。
作者简介
李达(1890-1966),字永锡,号鹤鸣,湖南零陵(今属冷水滩市)人。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者,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卓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理论家、宣传家和教育家,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建特别是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曾翻译《唯物史观学说》等书籍,代表著作有《社会学大纲》,《唯物辩证法大纲》,其重要论著已编人《李达文集》。他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曾被誉为“红色教授”、“理论界的鲁迅”。1920年——1921年主编《共产党》月刊、《新时代》杂志。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湖南大学校长、武汉大学校长等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9 06:56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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