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新
《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3)将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