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大人”的称呼,反映的是影视文化的传播强势,而非我国本土“
普法宣传”的效用体现,这应当唤醒我们对司法文化传播的反思。
西方法官形象在大众的心目中非常庄重,“法官大人”也成了西方法官的专用名词。而在基层法院从事法官的这些年,也不断有当事人称呼笔者为“法官大人”而不是审判员,并且这些当事人多是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我很惊诧于他们怎么知道这样的“洋称呼”,一次庭审后我问及一个当事人,他说:“电视里不都是这么叫的?”
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称呼,背后凸显的却是影视文化传播的力量。只是这一“舶来”称呼反映的是西方司法文化的传播强势,而非我国本土“普法宣传”的效用体现。纵观我国几十年的“普法文化”,是以组织化、全民化、日常化的运动方式,将法律传播的使命窄化为“法条的全民普及”。这是一种“有信息而无文化”的传播,信息虽然大量的传播,但却无法实现交流以及在一定群体内被接受并形成共识,从而上升不到“文化”的层次,形成不了信息的文化传承。而法治的实现靠的是法律内涵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是一种文化作用,这恰恰是运动式普法无法做到的。
而在如影视剧等大众文化的传播中,法官一般只是一个“跑龙套”的角色。非但如此,剧情中的法律“硬伤”更是比比皆是,比如在某电视剧中法官正襟危坐,说出来的“法言法语”却让人啼笑皆非:“下面开始法庭陈述,原告先来……”试想,连基本法律内涵都没有的文化传播,又怎么能在民众中树立起司法的权威与形象?
客观上讲,司法文化的传播有其固有的“短板”。因为司法文化作为一种“专业文化”,较强的专业性与学术性必然影响到其在民众之中的传播效果。特别是在电子传播时代,以“世俗性”和“娱乐性”为主题的大众文化占据了主导地位,被称为“娱乐至死”的大众文化现象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大众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挤压和占领了“精英文化”的传播场,使司法文化的传播效用受到了很大影响。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过去我们在司法文化传播上的误区,只有将司法文化信息化与司法信息文化化结合起来,把非文化的司法信息转化为文化的司法信息,把不是信息的文化转化成一种可传播的信息,用“信息文化”使两者合为一体,从公开信息的角度阐释司法文化,从司法文化或者传统文化的角度去阐释司法信息,司法文化才能正确发挥其传播效用。
当事人“法官大人”的称呼,应当唤醒我们对司法文化传播的反思,摒弃司法文化与大众文化二元对立的思维,突破司法文化和大众文化之间的壁垒,重视传统文化与大众文化的传播力量,把司法文化通过司法公开接轨到大众文化与传统文化上,借助大众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渗透力深入百姓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