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流派的人学之维》是
胡玉鸿等创作的法学著作,首次出版于2013年3月。
内容简介
该书从“人的模式”角度审视各法学流派在人的预设上所存在的异同,力求从法律的本体出发,探讨法学理论与人的观念的内在关联。该书从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理论出发,依次考察了各大法学流派在人的设定上所存在的差异,突出其在人的定位、人的价值、人的本质上所具有的不同考量。
作品目录
作品思想
该书重要观点如下:(1)人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法律人建构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工程。逻辑起点既是科学研究的开端,也是科学研究的终点,它如一自在完满的圆圈,串联起遍布于学者各个论域的思想碎片。没有寻找到相关的逻辑起点,不能说学者有完备、成熟的思想体系;同样,一个学科没有逻辑起点的支撑,自然也就是贫乏而不成熟的学科。就此而言,逻辑起点成为个人思想体系以及学科研究的基石。对于人文社会科学来说,其研究的对象均为“人”,人无疑是学科的逻辑起点;具体到法学研究,其研究的对象也必然就是受制于法律但又能动于法律的人。只有对法律背后隐含的人的形象有清晰的了解,人们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质;同样,只有对法律上人的具体类型进行符合逻辑规则的归纳,人们也才能了解不同法域中法律上的人的形象为何规定不一。在公法上,法律以惩恶为目的,法律预设的法律人形象是“恶人”;在私法上,法律以授权为依归,法律预设的人的形象是“理性人”;在社会法上,法律将人视为有着社会情感和博爱精神的“社会人”。这种学科上人的形象的设定与找寻,不仅在法学上是如此,在其他学科中也同样如此。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等在各大学科中的预设及其应用,无一不在提示人们,只有回归到人的研究,学科分析才有厚实的理论基础。
(2)法学流派的差异,本质上是“人的模式”预设上的差异。法学的发展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学流派竞争的历史。而法学流派的存立,固然是以其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为基础的,但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解,则直接与不同法学流派对人的不同定位有关。所以,法学流派的竞争,也即法律人模式的竞争。古典自然法学派率先以自然人立论,寻求社会契约和国家法律的正当性基础,而此后的不同法学流派,则纷纷提出自己不同的人学主张。当然,不同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人定位的不同设定,本身并无所谓好坏、优劣之分,但法学流派的存在,却正是奠基于这些不同的法律人模式假设之上:一个流派对另一个流派的抨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其他流派所预设的法律人模式的抗议;一个流派内部理论的完善,一定意义上也是对人的模式的内部修正。自然,各种人的定位都取决于法学家们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以及社会中人们的经验观察,也都在某个方面揭示了现实中人的本质存在和行为特征,因而这种法律人模式又是不可相互替代的。简言之,正是“人的模式”的多路径分析,才使法学理论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
(3)法学研究中“人的模式”的设定应当以“复合人”的模式为基点,探寻全面的人与综合的人,从而为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奠定人性基础。人并不是只有单一的价值取向,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人的身上,往往体现着多种不同的人性面向,也有多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因而,任何以一元论的模式来解构人的现象的学说,最终都无法真正揭示出具体的人的特性。不同于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或宗教生活,法律生活是一个包含范围更广、涉及事项更多的领域。法律上既需要建构私人空间,保障人在意思自治原则下的自由;也需要建构公共空间,为人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制度保障。在法律关系中,人们既有与国家、社会发生联系的纵向关系,也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甚至还包括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动机上,人既可以以自利为目标,追求属于自己的私人利益;也可以以利他为导向,实施见义勇为(如正当防卫)、乐善好施(如为公益事业捐款)的行为。在行为性质上,人们可能会有反社会的对他人、社会和国家有害的行为,也会有维护公益、救助他人的道德性行为。就此而言,法律生活是一种综合的生活,因而,法律上拟制的人也就是一种综合的人。在不同的法律场域,人可以有不同的行为方式。法律的目标不是以单一的行为标准来确定人的行为方式,而是根据人参与的社会生活不同,提供一种适合于该生活方式的法律规则。唯有如此,人才能借助多个不同的法律平台,展示全面的、整体的人的形象。
作品影响
荣誉表彰
该书入选2012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出版信息
作者简介
胡玉鸿,1964年生,教授,法学博士,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学方法论及行政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