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是指法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主要受理下级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行政法院设在巴黎,有成员140余人,由司法部长领导,内设五个处,而以诉讼处为最大。诉讼处下分11个组,每组三人。根据案情,诉讼通常由一个组或两个组联席处理,困难的问题由诉讼处正副处长、各组组长以及法官三名共同审理,某些特殊案例则由诉讼处全体会议研究解决。行政法院吸收政府代表(称“政府委员”)参与活动,其地位和作用类似参加普通法院诉讼活动的检察官。行政法院的下级司法机构为行政法庭。每庭由一名庭长和三名审判员组成。
行政法院系统的特点是:(1)成员不是法官而是行政官吏;(2)行政法院裁决案件,依据是由宪法、法规汇订成的行政法典和行政法院判例;(3)行政法院对行政措施所作的任何解释,不能影响法律的实施。行政法院不能干涉政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