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章程,是指根据法人性质、任务和业务活动需要制定的关于
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的书面文件。内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前者是指法律规定在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
法人名称、住所、宗旨和
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数额、投资者的姓名和住所、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法人的组织机构和解散条件、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章程的修改程序等。后者则不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可缺少的事项。章程一经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人的行为准则。章程要经法人主管机关、有些要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批才能在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
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