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是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制定过程
制定背景
为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编制进程
2015年4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强制性标准立项申请,上报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草案稿)。
2015年5月,在福建省自贸区进行标准试点,并征求北京、深圳、上海、江苏等标准化及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意见,同时在相应地方广泛征求税务等应用部门意见。
2015年5月14日,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向发改委、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征集标准起草组成员。
2015年6月16日,标准组起草组成立。同时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召开标准研讨会,起草组成员就标准草案稿进行了研讨,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2015年6月19日,标准征求意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交《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21日,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向发改委、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征求国家标准意见。
2015年7月27日,国家标准计划《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20150623-Q-469)下达,项目周期12个月,由469(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起草,委托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网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工作。
2015年7月底,在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送审稿)。
2015年7月29日,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召开《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审查会。审查委员会专家听取了标准起草组关于标准制定情况的汇报,审阅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质询了相关问题。经讨论,审查委员会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标准起草组按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标准报批稿。
2015年9月17日,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5年10月1日,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实施。
2015年12月-2016年2月,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中提出的“源头赋码,全面覆盖”要求,由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我们对各种类型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梳理,经与中编办、外交、司法、文化、旅游、宗教、工会等相关登记管理(批准、备案)部门协商研究,提出修订《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国家标准,形成《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
制定依据
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贵州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宿忠民、柯志勇、孙镇、赵捷、钱晓东、牛之霞、严畅、于辉、尹艳、朱会彦、马宇飞、冯晓静、周莉、袁辉、孙泰、王波、孟炬、朱峰、李一峰、周顺骥、杨扬、邓祥武、金江、宫政、李晟飞、林云付、朱勋程、周烨、仇阿根。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适用于对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意义价值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实施后,将为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及信息资源整合奠定技术基础,同时为2015年10月1日在全中国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的制定,为统一赋码、统一建库奠定基础,也为政府部门之间广泛的信息共享和深度业务协同打下坚实基础,有利于实现各部门资源的整合,简化各部门业务流程,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能提升,推动统一代码在各部门各领域全面实施。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的发布,明确了统一代码的构成,统一各部门的主体标识和数据库建设的主键,有利于推动信息交换共享,消除“信息孤岛”,进一步转变管理和服务方式,促进各部门的协同监管,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国家强制性标准将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国家监督管理体系的强化管理手段。
后续修改
中国囯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
一、在表2中增加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调整后表2形式如下:
二、在表3中增加登记管理部门的机构类别代码标识,调整后表3形式如下:
三、修改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的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加许用术语:“统一代码unified identifier”。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9 10:59
目录
概述
制定过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