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产权亦称法人所有权。法人企业对自己已经占用的资产具有一种完整的占有、使用、
收益、支配和处置的权利。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企业法人在法律上被承认的首要条件,其财产来源于各股东的资本投入。法人企业一旦通过信用形式占有了原始产权所有者的财产,原始产权的所有者就既不能抽回自己的财产,也不再被看作是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也不能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样,自然人与法人就被区别开来了,企业成为一个具有独立财产、独立人格、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和机关的经济实体、民事主体。它依法占有和支配企业的全部财产,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和其它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并以法人的名义和其它法人、自然人发生关系。法人产权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同自然人产权一样的权利,但法人产权毕竟是从原始产权中派生出来的,原始产权在性质上居于先导地位。从理论上讲,原始产权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是可以控制和支配法人行为的,也最终享受法人权益,在法人破产时,也要以他们的出资为限承担财产责任。
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公司法人产权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公司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公司,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对公司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公司法人产权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公司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公司,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法人产权以法人企业的形式为前提,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在
商品经济的发达时期,即现代股份公司阶段,企业已成为独立的法人,法人产权则从原始产权中分离出来。企业的所有者由众多的持股者(股东)组成,所有权已分散化、多元化,原来单一的企业主产权已分解为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其次,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者和生产者形成了互相制约的利益集团,共同对企业的营运施加影响。
(1)企业资产增减权,即企业增加或减少资产,从而扩大或缩小
生产经营规模的权利;
(3)经营方式决定权,即决定企业采取何种技术水平、何种资源组合进行
生产经营的权利;
(4)对外投资权,即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出资建新企业,购买或出售其他企业的
股权的权利;
(5)资产实物处分权,即企业变换资产形态的权利,例如出售产品或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即把产品变为
货币或把货币变为
生产资料),出售、出租生产设备或厂房(即把生产资料变为
金融资产),购买或出售股票、
债券(即把货币变为证券或把证券变成货币)。
企业法人产权是有别于原所有权但又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有独立意义的有关资产的权利。在现实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有权转化为
股权由股东持有;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经理的管理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
资产组合的支配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
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
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因此,所谓企业法人产权便是这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一方面,企业法人产权虽然是所有者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
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股票一经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产,按照事先确认的法律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
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
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代理者。
可见企业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
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