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
泉州市社会组织
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创建于1984年8月,原名泉州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2003年10月16日召开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更名为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现有企业团体会员单位872家,由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建材生产供应、监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简介
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是在原泉州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基础上于2003年10月重组。是由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建材生产供应、监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下辖有专家委员会、建筑装饰分会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分会三个分支机构。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泉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会现有团体会员数872家,职称评审专家107人。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开拓创新,努力为政府为企业服务;及时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宗旨的集中体现。
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自2014起被泉州市市民政局评为“4A”级社团组织;2010年以来协会多次被评为“福建省建筑行业优秀协会”;多次荣获“全国建筑行业先进协会”称号;协会会刊多次荣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期刊”;协会网站多次荣获“全国工程建设行业优秀网站”,具备良好的行业自律。泉州市协会每年推荐企业编制省级工法,得到省级建筑行业专业认可,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业内影响力。
多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协会开展的主要工作有:①调研本行业发展问题,就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②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③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管理、市场咨询和培训服务,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④利用会刊《泉州建筑业》和协会网站为企业提供快捷的资讯服务和展示平台;⑤通过调研及时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⑥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自觉规范市场公平竞争;⑦组织和引导会员企业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参与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技术比武,提升行业科技水平;⑧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开展评先评优活动,为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和“走出去”发展战略奠定良好信誉;⑨开展企业与行业间交流,组织参观考察,借鉴宝贵经验把我市企业做大做强;⑩支持三个分支机构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主管部门的肯定和会员企业的信赖。
协会章程
(经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七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英译名:QUA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QZ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建材生产供应、监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泉州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创新发展模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为政府为企业服务,及时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联合全市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为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宗旨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泉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御文阁二期3号楼207、3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本行业发展问题,组织会员企业对建筑行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发展方向以及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就推动行业发展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二)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学习,以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建筑行业管理;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和培训服务,促进和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及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以协会会刊和网站等为依托为会员企业提供快捷的资讯服务和展示平台。搜集、整理国内外行业最新动态资料,及时为会员企业提供资讯服务;
(五)通过对行业调研等活动,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为企业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六)制定行业自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企业自觉执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七)发展与促进本市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与省内外兄弟协会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外出参观考察、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建筑行业的宝贵经验,促进行业健康高效的发展;
(八)组织和引导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举办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构建企业诚信平台,促进创建和谐行业;
(九)深入开展本行业的评优评先活动和信用体系建设,努力为会员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和“走出去”发展战略奠定良好信誉;
(十)承办政府部门职能转移、会员单位与其它单位委托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建筑行业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本协会个人会员除须具备上述(一)、(二)条件外,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高级职称或建设部考核认可的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建造师、造价师、评估师)等;
(二)在建筑界从业多年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接受协会邀请、经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同意的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根据章程规定审核通过;
(三)对符合条件的,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行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会员代表。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负责人;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 1 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天将会议的议题通过协会网站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直接选举的选举方式产生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4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议事项的决定需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名确认后,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2以上的常务副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副会长本人每年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副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建筑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参加协会工作,在过去一年内至少参加3次以上协会组织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常务副会长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经本会会长批准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罢免或卸任后并且新任会长产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年度(季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本会工作人员任免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为政府服务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并向会长报告;
(六)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二)对会议议案有投票权。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五)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每年应至少参加2次以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常务副会长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执行理事会决议,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及时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负责人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通过联合设立党支部,成立党支部后,应主动到就近或所在社区报到,与社区开展共驻共建。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场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支部负责人参加理事会并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本届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党支部书记以及工作人员等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应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3日第七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简介.
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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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