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成立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是经省民政厅批准备案的全省性社团组织。协会是由全省建材生产、供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不受部门、区域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协会是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推进。
协会简介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18个,主要包括水泥、水泥制品、玻璃、陶瓷、砖瓦、石材、石棉制品、
防火材料、耐火及保温材料、建材机械企业、市地主管部门、研究设计和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与全国十几个专业协会、省市建材协会及相关单位有着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强有力的会员网络和广泛的产业联系,使得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建材行业中服务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发展的活跃的社团组织。
协会章程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英文名称: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 BMIAH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建材生产、供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不受部门、区域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模式,提高生产质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做好双向服务,在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联合全省建材行业各方面力量,围绕确立建材行业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为加快我省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河南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委托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管理。
第五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协会具备与国内外相应签订有关建材工业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2号,邮政编码:4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围绕建材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和竞争中发生的问题,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四)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全面开展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全省建材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稳步提高;
(五)积极发展与省外、国外民间的经济组织、同行业之间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在技术、资金的引进及对外出口、对外投资方面,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省内行业规划、参与修订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有关工作;
(七)充分发挥全省建材科研、大专院校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推动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
(八)动员和组织广大建材企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为全面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建功立业;
(九)做好协会会刊发行、协会网站建设及中国建材杂志社河南省工作站的运行工作,及时反映行业信息、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的行业政策,促进全省建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十)创办经济实体,开展第三产业,为促进河南的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十一)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从事与建材工业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经申请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支持协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会费可以缓交或免交。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有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材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协会工作;
(三)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的聘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法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协会内部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协会各工作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执行会长任职期间,如离开本单位工作,需作变动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变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