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是主管河南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
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南省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
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
省政府的
工作机构,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一个
党组。
参考文件
根据中共
河南省委《关于印发〈中共
河南省委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
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实施办法和细则;指导和协调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综合管理全省
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豫(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负责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
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制订全省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负责全省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全省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负责全省人才市场的发展规范、人才中介机构和人事代理的综合管理;指导各类人才的流动和就业服务工作;管理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和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全省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省政府各部门、
省直属单位和跨市(地)的人事争议案件;承办省直单位(不含党群系统)和中央驻豫单位处以下人员的调配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
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收入分配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
福利制度;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
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全省性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贯彻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研究拟定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制定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和协调全省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国际职员的选拔、派遣等事宜;归口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
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河南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
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人事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厅省编办的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全省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
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统一管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制定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市(地)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协调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省级党政部门与市(地)、县(市)之间的职责分工。
审核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以及省政府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
领导职数;审核各市(地)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县(市)、乡(镇)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
审核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研究拟订全省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改革方案;制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宏观控制计划和有关的标准、比例,指导并协调市(地)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
省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协调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全省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报告省
机构编制委员会并上报省委、省政府。
研究拟定机构编制管理与
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机构编制目标考评工作。
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