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是由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的优待证。
制发单位
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
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优待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
证件作用
退役军人凭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的《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证件制度
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优待证》每2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补办。
对伪造、骗取《优待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优待证》的人员,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没收其《优待证》,2年内不再享受相关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