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两个文件,设立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为河北省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
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省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省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
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省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级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培训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
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负责制订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事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外事业务。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
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全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测与应急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省级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
(八)污染防治处。
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流域生态补偿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河北省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河北省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十)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安全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实施国际条约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事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与辐射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1名)。
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省环境保护厅所属省环境执法监察局,负责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省内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省环境保护厅所属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