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周易研究会,成立于1993年初,首先由河北省政协党组批准,挂靠在省政协文史委员会。继而在9月24日经业务主管单位
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成立,11月25日由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登记。1994年1月7日隆重召开成立大会。挖掘古老易学文化中的宝贵精神财富,研究应用于当代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管理科学、医学科学等各个领域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探讨应用规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任会长为杨永林。
机构简介
河北省周易研究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以科学和实事求是的观点深入开展易学研究,为繁荣科学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振兴河北经济服务。
研究会的基本工作任务是:易学研究;与国内外易学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易学咨询、服务。
研究会的会长为张志春,副会长为
马恒君、
杜新会,秘书长为王瑞民。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9号燕春饭店二楼254室,邮政编码:050011
主要工作
河北省周易研究会成立以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定,遵纪守法,一直得到健康顺利地发展,已有会员二百余人。本会以弘扬优秀的
传统文化为己任,正确全面地宣传和普及周易知识,使河北省的广大干部和群众逐步认识到周易的
哲学价值和实用功能。同时全体会员以科学求实和“洁静精微”的态度深入研究周易及整个
易学文化体系,取得了一系列学术研究成果,据初步统计,共出版易学研究专著二十多部,发表论文数十篇,并创出了河北省周易研究会的名牌产品——这就是对奇门遁甲研究的突破。会长张志春出版了《
神奇之门》这部研究奇门遁甲的传奇之作,副会长杜新会也出版了学习研究奇门的辅助性读物《奇门遁甲现代实例精解》。
河北省周易研究会成立以来,研究会还利用自己人的研究成果,为促进社会
安定团结、经济繁荣发展出谋划策、咨询服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如1998年在
石家庄四A级国家风景名胜——
抱犊寨上创建了研究基地——周易文化园,2000年和2002年协助新乐市召开了两届
伏羲文化节和伏羲文化国际研讨会,都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旅游业和经济发展。
基本信息
社团名称:河北省周易研究会
成立时间:1994年1月7日
登记证号:冀民社证字第0120号
机构代码:50640609-1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新石中路颐宁苑11-1-302室
邮政编码:050091
创办人及原会长:张志春
法人:石建和
秘书长:杨永林
秘书处所在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88号盛世海湾假日酒店1002室
理事会
一、 荣誉会长:张志春
三、 特约理事:阎兴华 焦为民 甄志 董振兴
四、 理事会理事:王义豪 王庆丰 王建国 王瑞民 巴军朝 石建国
石建和田济华 吕凤珍 许国良
杜新会 李向吉
李迎辉 李勤波 杨分明 杨永林
张成武 张红岩 张君庆 相振稳 袁炳悦 郭全洲 徐祥熙 韩少清 焦学恩
五、 理事会分工
会长:石建和
副会长:徐祥熙(常务副会长) 杜新会 王瑞民 王庆丰 焦学恩
秘书长:杨永林
副秘书长:许国良 巴军朝
六、 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组成。
七、 会员资格审查小组:由常务理事会兼。
八、 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周易研究会(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The Book of Changes of HeBei 缩写 RIBCHB)。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省易学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以科学和实事求是观点深入开展易学研究,为繁荣科学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振兴河北经济服务。
本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及河北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挂靠在河北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为
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受
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办公地点为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88号盛世海湾酒店10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着事实求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对古老的周易文化的研究,深入探讨易经哲学的基础及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学科的应用原理。
(二)挖掘古老易学文化中的宝贵精神财富,研究应用于当代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管理科学、医学科学等各个领域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探讨应用规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同
中国周易学会和兄弟省市周易研究团体的学术交流活动,广泛搜集全国各地易学研究成果和有关书籍资料。
(四)广泛联系全省各地易学组织和易学研究者,定期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易学研究成果和信息,评选优秀成果,挖掘易学优秀人才,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提高我省易学文化水平。
(五)向广大易学爱好者和人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解答在学习应用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定期举办易学各学科研讨班,培养易学人才,提高易学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
(六)编印学术资料,及时交流信息,增强本会会员之间的关系。
(七)加强与世界各国易学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促进东方西方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热心于易学研究,并取得相当学术成果的专业或业余研究者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
(三)送交学术研究成果,有一位理事或两位会员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学术研究成果和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资格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享有本会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本会通知的会议;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
(七)决定特邀理事、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研究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