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
河北省社会团体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是2012年3月12日经河北省民政厅正式核准登记(统一信用代码511300005968141940),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管,由全国内热心于中华文化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个人,自愿发起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同时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事项。2016年被评为河北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本会汇集政、学、研、产等各领域权威机构、企事业单位、知名企业、艺术家、专家学者。研究会秉承着“团结、奉献、传承、共建、共融、共赢”的创会精神,以“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统筹协调、创新发展”为宗旨,致力于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产业、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国文化走向世界。
发展历史
1、2012年3月11日,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成立;
2、2013年6月21日大讲堂正式启用;
3、2013年9月研究会举办府内派太极拳收徒仪式;
4、2013年厚德诚信同盟建立;
5、2014年在全省、市、县陆续设立分支机构
6、2014年在传统文化践行单位设立教育传播基地
7、2014年设立孝道教育示范基地
8、2014年4月举办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道德大讲堂;
9、2014年7月研究会举办甲午祭祖大典
10、2014年成立“大慈义工团”
11、 2014年举办精品研修班
12、2015年研究会举办《家和之道》系列课程
13、 2015年5月成立道德经济同盟
14、2015年7月研究会成立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
15、 2015年8月研究会为土贤庄小学举办开笔礼仪式
16、2015年9月研究会举办首场汉制婚礼
17、2016年1月研究会到劳教系统开展传统文化教育
18、 2016年2月设立中央数字电视国学频道《德行天下》栏目组
19、2016年3月研究会电视专家访谈
20、2016年4月7日研究会召开道德经济研讨会
21、2016年4月河北省首届传统文化交流大会开幕
22、2016年中央数字电视国学频道总监李静女士为《德行天下》栏目组授牌
23、2016年《德行天下》栏目启动
24、2016年道德经济同盟启动
25、2016年5月1日《德行天下》栏目正式开播
26、2016年7月德行天下第一期传统文化务实合作交流会在瑞林书院举行
27、2017年研究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举行
28、2023年4月22日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
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做好传统文化工作的整体规划与研究;做好各分会、各分支机构的规划设立及业务指导、规范工作,保障全省传统文化工作沿着积极、有序、健康的轨道发展。
(二)重视发现和培养传统文化人才。培养社会需要的传统文化教育工作者,为我省传统文化宣传推广提供人才保障。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和产业开发,兴办文化事业;整理编辑出版文化典籍,有关图书文献,制作音像制品,影视作品,动漫作品,创作演艺节目,出版发行会刊等。
(四)为会员提供科研课题、学术方向、咨询信息和业内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普及传统文化科研成果。
(五)建设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研究、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文化教育培训;举办传统文化的展览展示,推动文化名人纪念场所建设;深入挖掘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整理开发民间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建立传统文化网站,创办电子会刊,开展传统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工作。
(七)广泛联系省内外、国内外业内人士,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组织设立对外文化交流咨询服务机构,促进会员与同业间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八)教育和鼓励会员加强自身修养,做道德品行和人格操守的示范者。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投身和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将诚信自律纳入到研究会各项工作中,建立会员诚信自律守则,推行实施诚信失职惩戒工作机制与规范。
(九)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组织国学专家、文化名人、道德模范和践行传统文化的示范者举办传统文化公益讲座、论坛、报告会、巡回演讲等活动。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组织机构
分支机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承德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沧州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枣强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唐县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宁晋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曲阳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固安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三河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蔚县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安新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雄县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井陉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正定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辛集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阳原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临西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宣化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邯郸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保定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唐山办事处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邢台办事处
专业委员会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婴幼儿教育发展专业委员会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茶文化专业委员会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礼仪文化专业委员会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青少年教育专业委员会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古琴专业委员会
组织成员
顾问
李延青(河北省作家协会原副主席、原一级巡视员)
名誉会长
张合林(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郭百服(河北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社会组织管理局原局长)
荣誉会长
王德庆(河北省仲裁学会常务副会长、石家庄人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
王春来(河南洛阳监狱一级警督、“当代中华新二十四孝”荣誉获得者)
胡剑波(河北省总工会文艺中心主任、总工会艺术团团长)
彭 鑫(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医学博士)
会长
刘光启(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会长、河北省瑞林传统文化书院院长、河北瑞林教育集团董事长、河北新冀人力集团董事长、中国民族品牌“灿烂中国”文化顾问、中国老子文化研究院副院长、中华母亲讲堂父母讲堂主任)
执行会长
李崇哲(河北省瑞林立仁学校校长)
副 会 长
叶陈毅(河北地质大学教授、全国国学教育校企合作联盟副主任、中国文化管理协会中华传统文化资深专家)
秘 书 长
汤丽英(河北省瑞林传统文化书院副院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为:Hebei Traditional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是从事国学及传统文化研究宣传、教育推广的群众团体,是由热爱国学、热爱传统文化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文化类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团结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弘扬传统文化教育为宗旨,围绕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开发、教育宣传、对外交流等广泛开展活动。为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推动河北的传统文化教育事业,促进河北文化产业发展,为文旅产业赋能。
第三条 本研究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 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研究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四中路16 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产党的 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桥西区休门街道党工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 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做好传统文化工作的整体规划与研究;做好各分会、各分支机构的规划设立及业务指导、规范工作,保障全省传统文化工作沿着积极、有序、健康的轨道发展。
(二)重视发现和培养传统文化人才。培养社会需要的传统文化教育工作者,为我省传统文化宣传推广提供人才保障。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和产业开发,兴办文化事业;整理编辑出版文化典籍,有关图书文献,制作音像制品,影视作品,动漫作品,创作演艺节目,出版发行会刊等。
(四)为会员提供科研课题、学术方向、咨询信息和业内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普及传统文化科研成果。
(五)建设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研究、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文化教育培训;举办传统文化的展览展示,推动文化名人纪念场所建设;深入挖掘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整理开发民间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建立传统文化网站,创办电子会刊,开展传统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工作。
(七)广泛联系省内外、国内外业内人士,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组织设立对外文化交流咨询服务机构,促进会员与同业间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八)教育和鼓励会员加强自身修养,做道德品行和人格操守的示范者。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投身和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将诚信自律纳入到研究会各项工作中,建立会员诚信自律守则,推行实施诚信失职惩戒工作机制与规范。
(九)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组织国学专家、文化名人、道德模范和践行传统文化的示范者举办传统文化公益讲座、论坛、报告会、巡回演讲等活动。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研究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研究会: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热爱传统文化事业;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传统文化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复印件;
2. 填写入会登记表;
3. 提交个人一寸蓝底照片2 张。
(三)由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研究会活动并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共享本研究会提供的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时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信息和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研究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每5 年召开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研究会 3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研究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研究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会员身份;
(二)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积极推动传统文化事业发展;
(三)自愿履行理事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研究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研究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研究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研究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研究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研究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和等额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和等额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研究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会理事人数达到50 人以上后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它所属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 名,副会长 7 名,秘书长 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研究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 2 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研究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研究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培训基地等;
(五)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培训基地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后按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罢免、监事会行使职权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严格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在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议案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 二三年 月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本会章程.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
本会简介.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
大事记.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8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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