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
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
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人事科。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科。
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科(审计科)。
牵头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协调、审查与报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清单的制定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科。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相关工作。负责协调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等相关工作。承办目标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六)生态污染防治与科技宣教科。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减排以及水、土、气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市生态文明建设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海洋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管理环境监测数据。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管工作。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
(十五)机动车污染防治科。
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对机动车重点企业、重点用车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
(十六)沧州市大气环境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统筹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工作,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落实相关职责。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归口负责局外事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和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减排方面具体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市生态环境局新华区、运河区分局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
现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