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局是沈阳市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是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监督管理市场行为,查处经济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权力机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依法授权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
市场交易行为。
(四)承担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责任,组织查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违法行为。
(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商品质量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
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
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
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
市场主体准入、监管、生产经营以及
投诉举报等数据信息,研判发展趋势,预测市场风险,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和优化全市工商营商环境的建设和监督,为市场主体创造宽松的营商环境。
(十四)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置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发布、安全保卫、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或组织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对区县工商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确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企业注册指导处
负责拟订内资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相关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四)企业注册局。
负责应当由市本级承担的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推进市本级企业登记注册网上审批和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
(五)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订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实施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无照经营和其他违反登记事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承担市本级登记监管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工作。
(六)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定企业信用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依法开展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七)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处。
负责拟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负责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工作。
(八)数据信息处。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管、违法失信、生产经营、
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公开,研判发展趋势,预测市场风险,为政府决策提供扶持企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统筹等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跨部门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九)市场规范管理处。
负责拟订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
市场交易行为和对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组织、指导、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
(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负责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负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按分工承担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负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
(十三)公平交易执法处(直销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负责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的专项整顿。
(十四)广告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市级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各类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指导广告业的发展。
(十五)商标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实施商标监督管理和商标注册工作;负责商标侵权、商标违法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认定市著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等商品(服务)商标、标志;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承担商标注册和商标质权登记受理工作;负责
商标印制管理工作。
(十六)经济检查局。
承担工商领域大要案、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移送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承担行政执法专项整顿和执法力量指挥调度工作。
(十七)营商环境监督处。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加强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具体工作要求;拟定加强和优化工商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承办市营商办、市营商局部署的工作。
(十八)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十九)人事编制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简称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监察工作。
配合市委组织部开展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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