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种植业、水产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粮食流通与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组织、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发展,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管,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管。
(四)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管,执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相关肥料的监管,管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起草植物防疫检疫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减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应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六)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七)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设施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组织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负责渔业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使渔政管理权。
(八)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九)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市级储备粮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粮油仓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粮和救灾粮供应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
(十)拟订全市畜牧业、动物卫生、饲料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化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资源监管,指导草原鼠虫防治和防火工作,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兽医执业人员、兽医执业单位进行监管,依法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实施监管,负责全市种畜禽监管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和无公害动物产品监管,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和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
(十一)拟订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非农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农垦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全市农药、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粮食行业、兽医实验室生物、畜禽屠宰及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草原防火工作。
(十五)代表市政府协调农业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部门
市农经委(市粮食局、市动监局)设3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并协调信访工作,牵头协调农经系统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综合处。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的综合协调,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预判预警和运行动态分析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落实国家、省有关综合性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农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种植、畜牧、水产、农机、粮油等方面综合统计工作。
(三)法规处。负责农业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工作,组织起草农业、牧业、水产业、农机、粮油和农村经济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协调法律服务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承担相关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涉农行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及人员培训,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农业普法宣传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负责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重大农业审批项目,负责对各地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检查及人员培训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相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六)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办公室)。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新型主体培育工作,指导、管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
(七)农村建设处(卧龙湖生态保护处、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拟订农村能源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落实全市农村能源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科普培训、统计等工作,指导农村能源专业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建设工作和结构调整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美丽乡村、宜居乡村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卧龙湖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检查卧龙湖生态保护利用工作,承担市卧龙湖生态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农产品加工处(产业化指导处)。贯彻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统计和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拟订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市场信息处。提出全市大宗农产品、畜禽、水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牧业、水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发布农业、牧业、水产业等涉农行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及并指导信息服务,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指导协调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组织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展览、交易等大型活动。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拟订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技术研究推广,依法组织实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认证申报和监管及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品牌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及预警分析工作。
(十一)农业投入品监管处。负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农药行业发展,开展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农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依法参与涉及农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十二)粮油作物处。负责种植业产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种植业生产发展规划、具体政策和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油料作物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及基地生产,负责粮油作物防灾减灾,组织植物病虫害检测发布、农情调度、耕地土壤质量监测、科学施肥、节水技术推广等工作,负责落实种植业保险政策工作。
(十三)经济作物处。负责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经济作物生产发展规划、具体政策和重大技术措施及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经济作物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及基地生产。
(十四)农机产业发展处。贯彻国家和省、市农机补贴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拟订全市农机产业发展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技术和发展要求,组织全市农机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负责组织农机更新报废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宣传和统计工作。
(十五)农机监督管理处。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及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十六)粮食行业发展处。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粮食行业综合调研、粮食物流及流通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粮食产业化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粮食名牌产品申报、放心粮油工程、展洽活动,负责全市粮食行业产业经济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分析统计,联系粮食行业社团组织,指导全市粮食经济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粮食调控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参与拟订市级储备粮及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落实市级储备粮及成品粮油计划,拟订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拟订军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购、销、存的综合统计分析及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全市粮油价格监测点的监测及国内外粮油信息的采集工作。
(十八)粮食储备处。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粮油仓储规范和粮食安全储藏等规定,指导全市粮油仓储业务工作,负责粮食企业承储储备粮的资格审查和申报、规范化管理考核及粮食仓储统计工作,负责对国家政策性粮的数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科学储粮和绿色储粮推广应用、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爱粮节粮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十九)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负责全市粮食质量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畜牧产业发展处。拟订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经济、种畜禽发展、畜产品加工的具体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行业统计、经济分析和生产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及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负责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畜牧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及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市草业工作,指导草原防火工作。
(二十一)动物防疫处(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及紧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培训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拟订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措施,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管工作,负责养殖业保险推进、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畜产品安全与兽药饲料处(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市奶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畜产品、生鲜乳、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畜产品安全、兽药饲料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管,负责全市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管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兽药、饲料行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监管工作,负责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二十三)屠宰监管处。负责依法加强全市人工饲养猪、牛、羊、鸡等畜禽屠宰的监管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设置方案,拟订并落实推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畜禽定点企业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畜禽定点企业按照相关规程和要求进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二十四)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拟订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管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负责打击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
(二十五)渔业渔政处。拟订全市渔业产业和渔政管理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渔业养殖,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监管,负责质量评价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及水产苗种监管,按规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管权,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监管,组织渔业生产抗灾救灾,负责渔业信息、统计、节能工作。
(二十六)扶贫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拟订农村贫困人口扶贫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指导重点扶贫项目,协调市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扶贫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农垦处(市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垦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垦改革发展方案,提出全市农垦产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国有农场产业结构调整,拟订全市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农垦系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对外关系,负责全市农垦系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危房改造、税费改革、行业设计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科技教育处。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九)国际合作处。负责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现代农业商贸发展动态,拟订农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农产品对外贸易,承办有关农业方面涉外事务。
(三十)农村改革发展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全市农村改革的建议和综合性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一)协调督导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协调督查、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的考核及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
(三十二)人事编制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简称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现任领导
主任 朱文波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8 16:07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