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书法家协会,1991年7月1日成立,登记管理机关为
沈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
沈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组织体系
主席 卢 林
业务范围
普及
书法知识,培育书法人才,推动书法创作,繁荣书法艺术。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沈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书法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沈阳市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书法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书法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文化强市、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沈阳市书法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艺双馨为标准,努力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准、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五条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多样化。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和比赛,组织评奖活动,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工作,大力繁荣书法创作。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加强与各区书法家协会、各行业书协等组织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络,使沈阳市书法家协会真正成为全市书法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加强同外省市书法家和书协的联系与交流,推进对外书法交流,增进同各国书法家、书法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书法家以及海外华人书法家的联系和友谊。
第九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书法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 努力为会员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理论和其他书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沈阳市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二条 在沈阳市从事书法创作、理论、编辑、教学,有一定成就和社会影响者,凡赞成本会章程,年满16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两名会员推荐,并附交有关材料,报本会审查批准、履行手续后,方可为本会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会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书法家协会和市直机关、企业等书法团体或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沈阳市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凡会员有下列情形者,经主席团通过后,即可开除会籍:
(一)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国家人民利益者;
(三)破坏沈阳市书法家协会声誉,侵犯本会利益者;
(四)入会后无故多次不参加沈阳市书法家协会活动者。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七条 沈阳市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沈阳市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协会工作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沈阳市书法家协会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时,主席团必须进行召集。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必要时由主席召集开会。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推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沈阳市书法家协会日常事务,并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或理事会聘请名誉主席或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书法家协会的工作起参谋、咨询、促进作用。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有权通过召开理事会会议罢免其在理事会中担任的相关职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沈阳市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力量赞助和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沈阳市书法家协会简称沈阳市书协。沈阳市书法家协会的名称“沈阳市书法家协会”,英文译名“Shenya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CA。
第二十六条 沈阳市书法家协会免收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沈阳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沈阳市书法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