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培平,男,汉族,1962年2月生,云南
施甸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副省长。
人物履历
1979.09-1981.08,云南省保山地区保山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1.08-1989.07,云南省保山地区施甸中学教师(其间:1986.08-1988.07,在云南教育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脱产学习)
1989.07-1993.05,云南省保山地区施甸县政府办公室干部
1993.05-1995.02,云南省保山地区施甸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5.02-1996.10,云南省保山地区施甸县委办公室主任
1996.10-1998.01,云南省保山地委副秘书长
1998.01-2001.06,云南省保山地区腾冲县委书记
2001.06-2003.01,云南省保山市委常委、腾冲县委书记(其间:1999.09-2002.07,在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3.01-2004.11,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4.11-2005.03,云南省思茅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5.03-2007.04,云南省思茅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7.04-2009.12,云南省普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9.12-2013.01,云南省普洱市委书记
2013.01-2014.03,云南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九届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03月0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开除党籍
2014年08月,中共中央纪委对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沈培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沈培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沈培平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5年02月1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立案受理
2015年02月26日,据北京市一中院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市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涉嫌受贿一案,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开庭审理
2015年8月4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培平利用其担任中共腾冲县委书记、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腾冲县恒益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思茅市山河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兼并腾冲县富华实业公司、销售铁矿石、协调治理超载运输、开发大平掌铜矿项目、处置矿区群体性事件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段治葵、毕胜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5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沈培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沈培平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悔罪。
此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5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