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控制标准是中国制定的六类
环境标准之一,是为了实现
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
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依法制定并具有强制效力,是各种环境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是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和控制环境污染源排污行为、实施环境准入和退出的重要手段,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技术、经济条件制定。
按照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确立的排放标准体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标准。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等不同法律的要求,原则上针对排放水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噪声的行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固体废物则制定了污染控制标准。鉴于污染物产生及转化的复杂性,当排放的污染物存在着在水、气介质之间转移的可能时,其排放控制要求则纳入一个排放标准中,如《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属于排放标准范畴,但可纳入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为了增强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解决标准适用范围的重叠、空缺问题,环境保护部加大了制定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的力度,不断增加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面,逐步缩小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在完成钢铁、煤炭、火力发电、农药、有色金属、建材、制药、石化、化工、石油天然气、机械、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上,又陆续发布了造纸、合成氨、禽养殖、兵器、城镇污水处理厂、柠檬酸、味精、啤酒、医疗机构、火电厂、水泥厂、煤炭、机动车、加油站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一系列“三大体系”建设配套标准,以适应污染减排工作需要。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在农田中施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中污染物(如镉、汞、铝、铬、砷、硼、铜、锌、镍、矿物油、苯并(a)芘)的控制标准。如镉在pH<6.5的酸性土壤上,最高容许含量为5mg/kg干污泥;在pH≥6.5的中性和碱性土壤上,其含量为20mg/kg干污泥。标准同时说明污泥每年用量不超过2000kg(以干污泥计)及施用年限,并配有监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