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
1994年成立的协会
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全省性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共青团联系服务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倡导“与时俱进、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青年企业家精神。十几年来,协会努力的培养青年企业家队伍,并积极引导青年企业家为江西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协会规模的也不断发展壮大,已吸收了大批素质较高、在企业经营中有所建树、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会员遍布全省各地、各行各业,从事着不同规模和国有、民营、集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管理工作。
入会申请
入会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3、在江西注册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中担任重要领导职务;
4、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5、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形象良好。近两年内所在的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以及侵害职工和公众利益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6、有较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运行质量、经济效益及发展后劲,在全省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7、自觉履行社会义务,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关心和支持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入会程序
(1)入会申请表(一式2份,A4纸复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另附3张一寸免冠彩色近照随材料上报;
(2)各种奖励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3)企业有关资质的复印件(营业执照,近两年的纳税证明各一份);
(4)企业有关情况介绍,包括:企业规模、营业收入、产品开发、社会效益、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独立性法人资格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江西省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的中文简称为:江西省青企协;英文译名为Jiangxi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XYE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着眼富民兴赣大业,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于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引导青年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中建功立业。
第四条本会接受共青团江西省委和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江西省委,本会的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锦江路99号商联中心A2栋办公楼7楼。
第六条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工作任务是:1、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2、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团体进行合作交流;3、举办经贸考察、洽谈会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及时获取有关经济信息,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协作提供服务;4、发挥组织优势,积极推进经济协作,帮助困难企业扭亏增盈,为经济建设服务;5、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6、宣传、评选、表彰全省优秀(杰出)青年企业家;7、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8、指导和帮助基层青企协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二)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四)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五)在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士;(六)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同时可以既是地市青企协的个人会员,又是中国青企协会员,保持重复身份。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全省各设区市级行业或规模较大的县区级青年企业家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须经本人申请,市级团委(青企协)、会员团体、省青企协秘书处和省相关行业企协有推荐会员的权利,被推荐人选由所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地市级青企协核准或相关推荐单位核准,省青企协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团体会员须经同级团组织同意,省青企协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省青企协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颁发统一印制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2、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退会的自由;6、连续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缴纳会费等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3、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4、向协会按期交纳会费;5、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6、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5岁即自动退会,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确认,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当交回会员证。
第三章
第十七条 省青企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主要职责是: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2、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3、修改协会章程;4、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 省青企协理事会负责协会的领导工作,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各设区市团委青工部长为席位理事。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2、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3、制订年度工作计划;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及特邀常务理事;5、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6、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7、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协会聘请名誉会长。会长由共青团江西省委分管书记担任,负责协会全面工作;执行会长、副会长实行聘任,由省内有影响,有实力的企业管理者担任,负责协调、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常务副会长由团省委青工部部长担任,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每年举行一到二次,讨论需提交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一般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经常不参加协会活动和相关会议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省青企协设秘书处(地点设在团省委青工部),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一般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室决定。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实施工作计划;3、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服务;4、经会长审批发展会员。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设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党政有关部门、社团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委员采取聘任制。委员会围绕协会工作任务、根据会员需要,指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特邀常务理事为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分管书记(会员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省青企协分行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专业委员会围绕协会中心任务,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会员需要开展工作,每年自行组织活动一到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省青企协还可设立分会。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省青企协的会徽为奋飞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海鸥的翅膀又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意喻着青年企业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
第二十八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省青企协(包括团体会员)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它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
第二十九条 省青企协会员佩戴的会徽由省青企协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五章
第三十条 省青企协经费来源主要有:1、会员交纳会费;2、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款;3、其它正当方式筹款。
第三十一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应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
第三十二条 江西省青企协协会的经费收支,在会长监督指导下由秘书处负责执行管理,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省青企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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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