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 11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8〕 17号),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省级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管理权限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省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按照中央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十六)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所在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省林业局。
(十八)归口管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省自然资源厅要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落实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与制度,拟订全省主体功能区相关政策,开展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职责。
2.与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3.与省水利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省水利厅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4.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不再承担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田整治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5.与省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务、文稿、文电、公文、档案、督查督办、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管理厅政务大厅。负责政务工作协调及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等工作。
(二)综合处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厅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三)人事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承办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务;指导全省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扶贫等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涉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四)法规处
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五)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承担相关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
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拟订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指标体系、技术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省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省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负责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遥感监测数据的集中采购(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并提供信息共享。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全省水流、森林、草原(草地)、矿产、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登记。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权证。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根据中央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十)国土空间规划局
负责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 “多规合一”工作。负责省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和城市群、都市圈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编制市、县、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和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监督管理规划行业。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原(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拟订开展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并指导市、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工作。拟订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省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开展省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三)耕地保护监督处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
(十四)征地管理处
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区域性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县土地征收征用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
(十五)地质勘查管理处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省级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六)矿业权管理处
拟订地方性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权限以及自然资源部委托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七)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十八)国土测绘处
拟订省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基础测绘管理政策和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不含高分专项卫星遥感)。建立和管理本省测绘基准、
测量控制系统,组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组织“数字中国”江西时空数据库建设与更新。负责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九)自然资源行业管理处
拟订全省规划、土地评估、测绘等行业管理政策和制度。协调促进
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组织开展全省联合测绘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管理。管理测绘项目备案。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
(二十)科技与地理信息管理处
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大数据建设。拟订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二十一)信访处
承担自然资源重要信访事项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工作的接待来访人员、受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和督查、督办工作;协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二十二)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厅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单位
一、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江西省政府主办、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职学院。2009年被确定为江西省首批示范性高职学院,2019年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成功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
二、江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
主要承担山水林田湖草资源调查、统一国土空间规划研究等职责。
三、江西省自然资源测绘与监测院
主要承担全省基础测绘、航空遥感卫星影像应用服务,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监测的技术保障工作等职责。
四、江西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
主要承担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发展战略研究,绿色矿山与矿产资源保护的技术研究及应用,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立项、验收、成果处置等技术及事务性工作职责,全省地质灾害监测点数据汇集分析,地质灾害实时信息查看报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技术审查和质量检查等技术性工作。
五、江西省自然资源政策调查评估中心
主要承担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方面政策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改革问题、法治建设研究,自然资源重大改革和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与评价等职责。
六、江西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
主要承担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受理、查询等事务性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服务等职责。
七、江西省自然资源权益与储备保障中心
主要承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清算统计、评估核算、规划编制、资产配置、动态监测、考核评价等技术支撑和服务,负责省级全民所有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储备和处置等事务性工作职责。
八、江西省自然资源保护检查中心
主要承担全省自然资源利用情况检查,开展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规划、测绘等领域法定职责情况及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检查等职责。
现任领导
所获荣誉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2020年4月,获得江西省平安江西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度全省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表彰。
2021年10月,被评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报刊读报用刊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