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
在挂牌仪式现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首任厅长陈小平也公开亮相。
根据
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省生态环境厅把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和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条约、协议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省生态安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有关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有关工作。
2.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对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行使工业领域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3.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生态环境保护。
4.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5.与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对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除外)。
6.与省水利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省水利厅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7.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农业农村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8.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
9.与省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林业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湿地、草地开发利用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省环境监察局
省环境信息中心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省环保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
法规与标准处
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科技与财务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
水生态环境处
赣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
大气环境处
应对气候变化处
土壤生态环境处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生态环境监测处
生态环境执法局
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
直属机关党委
赣东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赣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赣西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赣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赣中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现任领导
杨期勇:副厅长
郑文育:副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
朱丽昀:赣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副主任(副厅级)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2020年4月,获得江西省平安江西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度全省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