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遗传学会
1979年3月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江苏省遗传学会(Jiangsu Genetics Society,简称JGS)是由遗传学领域科研及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创建于1979年3月,学会已经成为发展江苏省遗传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简介
学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团结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学会现有会员502人,下设4个专业委员会,1个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其中中国遗传学会会员361人,江苏省遗传学会141人。
学会自成立以来,已召开七次江苏遗传学会员代表大会。遗传学家奚元龄研究员、刘大钧院士、盖钧镒院士、陈佩度教授曾担任一至六届理事长。第七届(现任)理事长由南京农业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张天真教授担任。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构为江苏省民政厅,挂靠单位为南京农业大学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江苏省遗传学会是江苏省遗传学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江苏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学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振兴经济、实现四化、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学会贯彻“经济建议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努力完成下列任务: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2.对国家和江苏省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3.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5.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现并推荐人才,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等以上的本学科科技人员;(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本学科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者;(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备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6)、在读博士生和硕士生(省遗传学会学生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团体。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3. 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4. 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5. 遵守学会会章;6.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7.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8.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
1. 选派代表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2. 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3.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 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5. 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6.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7. 按期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入会须自愿申请,并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七条: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1.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2.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3. 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4. 制订修改学会章程;5. 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规模不宜太大。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少数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责是: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3. 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4. 审议、批准会员入会;5. 申请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6. 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7.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条:理事会选举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长原则上应由本门学科中有声望的科学家担任,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为江苏省遗传学会××专业委员会,不直接冠以“江苏省”字样,不另订章程。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正、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学术秘书1~2人,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会提名,提交理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人数在四人以上的单位,可推荐联络员一名,进行学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十四条:学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少数著名专家、学者,可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授予荣誉称号;也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十六条:本学会受江苏省科协的领导。本学会办公室同时受挂靠单位——南京农业大学的领导。
第十七条:本学会在业务上受中国遗传学会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1. 国家拨款和挂靠单位资助;2. 接受其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3. 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4. 会员会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7 15:05
目录
概述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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