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学会
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江苏省药学会(Jiangs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JSPA)成立于1962年,其前身可追溯至1929年成立的中华药学会南京分会。是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由江苏省从事药学科研、药学教育、医院药学、药品管理、药品生产和药品经营等各领域的药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中国药学会(时称中华药学会)于1907年在日本东京创立,1926年11月迁至上海,1929年10月6日,中华药学会在上海同德医专召开,决议在南京设立分会,并报经国民政府内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备案认可。南京分会是全中国各省市药学会中成立最早的地方分会,也是江苏省药学会的前身。
1960年3月,江苏省卫生厅成立江苏省医药卫生学会,其中有专人负责药学方面的学术活动。
1962年,江苏省卫生厅将该学会撤销;7月30日,召开江苏省药学会第一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在学会章程中明确对外使用的名称为“中国药学会江苏分会”。
1979年5月,成立第二届理事会,并更名为“中华药学会江苏分会”,但是在日常事务处理与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仍用“江苏省药学会”之名。
1989年9月,成立第三届理事会,恢复名称“江苏省药学会”。
1998年1月5至7日,在南京华江饭店召开了江苏省药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
2002年,根据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江苏省卫生厅将江苏省药学会的挂靠单位变更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5月26日,江苏省药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南京举行。
2020年8月22日,江苏省药学会在南京双门楼宾馆召开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
2021年2月3日,江苏省药学会与江北新区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2023年2月6日“科创江苏”江苏省药学会-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服务站”授牌仪式在苏中药业举行。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市药学会、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协商(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学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最少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经理事会或学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高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1/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组成在任期内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做增补或变更,增补部分理事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学会设个人理事、单位理事,具体条件如下:
(一)个人理事。在学会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对学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并审议。单位理事一般由其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理事会。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若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负责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十二)审议单位理事的变更;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高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成员的2/3以上应为一线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达到1/3以上,每届常务理事调整不得少于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据2024年8月学会官网数据,江苏省药学会下设20个专业委员会。
组织会员
据2024年8月学会官网数据,江苏省药学会在全省13个市和部分县(市)都建有药学会组织,拥有会员7200余人。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自愿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学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学会。
(一)个人会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凡由学会上报中国药学会备案的会员同时也是中国药学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向学会或自己所在地的市级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学会会员证书;
(二)团体会员:经申请单位向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江苏省内外和国际学术活动;优惠取得学会主办的期刊和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药学继续教育和药学培训活动;
(三)优先在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四)有权参加学会人才推荐或各种奖励活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机关的评奖活动;
(五)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赋予任务,参加学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支持学会事业发展,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自觉缴纳会费;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入会申请的学会委托机构或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提示后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业务资产
(一)开展中国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组织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四)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举办医药产品展览,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
(六)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中国国家和江苏省内的有关科学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评价;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学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事业。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建设成就
学术交流
2023年3月17至18日,由江苏省药学会主办,三省一市药学会联合发起,江苏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评价研究专委会、南京江北新区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药理学会、上海市药学会药物临床研究专委会、浙江省药学会药物临床验专委会、安徽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评价研究专委会共同承办的长三角峰会:生物医药研发的医企协同暨江苏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评价研究专委会2023年会在南京江北新区召开,来自江苏、上海、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的300多名代表参加。
2023年11月11日,由江苏省药学会主办,泰州市药学会承办,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省药理学会协办的2023年江苏省药学大会暨第二十三届江苏省药师周在泰州市召开。大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围绕“聚焦创新,推动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主题,探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助力江苏省药学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5月25日,由江苏省药学会指导、南通市药学会主办,南通市药学会医院药学专委会、药剂药理专委会和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共同承办的“精神疾病药物治疗新进展与合理用药”研讨会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2号楼多功能厅举行。
学术期刊
药学与临床研究》是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江苏省药学会主办的药学综合类期刊。该刊由江苏省药学会前理事长药物化学家彭司勋院士于1993年创刊,提出“普及与提高并重”的办刊宗旨,旨在为药师、医药科技工作者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医药事业发展。该刊以从事医药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及临床工作的人士为主要读者对象,主要刊登药学领域基础理论、科研设计、生产工艺和临床应用等方面的学术成果,着重报道具有综合性、基础性、实用性的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固定栏目为药学研究、综述、合理用药、药事管理。
荣誉表彰
据2024年8月学会官网数据,江苏省药学会多次获江苏省科协综合示范学会称号。
2021年,江苏省药学会获江苏省科协“综合能力评价A等”和“一流学会”称号。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为促进江苏省医院药学工作的开展,提高中青年临床药师工作、学习、教学、科研能力,江苏省药学会和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设立“江苏省药学会—奥赛康医院药学基金”。该基金项目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公开评审制度,体现基金项目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千红杯”十佳优秀药师评选活动由江苏省药学会主办、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协办,每年评选一次。活动旨在充分调动药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药学事业在公众健康领域的发展。
为促进江苏省药学工作的开展,提高药师工作、学习、教学、科研能力,江苏省药学会和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江苏省药学会“豪森杯”优秀论文评选奖励项目。
为推动江苏省医院药学科研工作的开展,为医院药师提供科研机会,加快江苏省医院药学学科建设,江苏省药学会与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开展江苏省药学会医院药学科研基金项目。
“江苏省药学会—靳培英基金”(简称“靳培英基金”)是由江苏省药学会与江苏知原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旨在推动创新药物研发,促进优质医药科研成果转化。
科普活动
2024年7月19日,江苏省药学会“药健康进万家-阳光科普纪行”公益活动南通第六站活动暨南通市药学会基层药学专委会2024药学科普系列公益活动中期推进会在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保卫村召开。
培训工作
2024年6月2日,由江苏省药学会主办的第十五届江苏省医院药学品质管理项目中期培训会(南京)在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举办。来自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和常州片区圈长、圈员共超过130人参加了培训。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学会宗旨
学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实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社团领导
现任领导
历任领导
参考资料
关于学会.江苏省药学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3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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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