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情报学会(JiangSu Societ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JSSTI),始创于1979年11月,是江苏省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江苏省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和情报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江苏省科技情报学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情报工作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与交流,宣传普及科技情报知识,促进科技知识的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学技术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面向科技;促进科技情报事业的繁荣与情报科学的发展,振兴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服务。
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情报科学和情报工作理论、方法与实践和现代化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2、普及科技信息与科技情报知识,传播先进技术、推广科研成果。
3、开展咨询服务,接受课题研究、项目开发、市场调查、人才培训等委托任务;
4、沟通中央与地方科技信息机构及行业间的联系,密切国内外、海内外信息团体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5、开展优秀情报工作者及优秀论文、科普作品的推荐与奖励工作。
服务内容
1、利用学会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的优势,为社会各界承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及各种情报信息业务讲座和培训班活动。
2、利用学会专家网络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国外重点
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概况和趋势跟踪服务。
3、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接受委托承接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及软课题研究等业务。
4、为用户单位举办各分专业、分行业的国内外高新科技发展水平及动向报告会。
5、组织专家开展以科技情报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论文的评审及优秀论文的编辑出版工作。
组织结构
理事长
副理事长(以笔画为序)
田红梅(女) 副馆长 解放军理工大学图书馆
许建业 副馆长 南京图书馆
苏新宁 教授 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汤可权 董事长 江苏省佰腾科技有限公司
赵玮芳(女)主 任 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
秘书处
秘书长:胡正强 常务副秘书长:丁建勇 副秘书长:殷铭
秘 书: 周千惠 张莉 范闯
常务理事(以笔画为序)
方小东 王曰芬(女) 王 祥 王筛强 卢平(女) 卢章平
田红梅(女) 刘华周 刘 斌 孙建军 孙 斌 汤可权
许建业 李 弘 陆学文 汪蓓(女) 苏新宁 陈永志
周建屏 周晓明 郑晓岚(女) 金福兰(女) 胡正强 赵乃瑄(女)
赵玮芳(女) 赵展春 夏太寿 顾长青 顾建新 曹 阳
黄水清 蒋国栋 蒋顶军 蔺 东
理事(以笔画为序)
马世平 马永浩 马英武 方小东 王曰芬 王有志
王晓梅 王 祥 王筛强 冯振卿 卢 平 卢章平
叶锡芳 叶志锋 田红梅 陆学文 刘茂军 刘 斌
刘 群 匡逸强 孙再吉 孙建军 孙 斌 汤可权
许建业 许树松 邢国权 严 军 何 明 余根峰
吴东敏 吴华珠 吴信岚 吴 鹏 张玉赋 张红萍
张 莹 张 斌 李 弘 李树青 李 梅 李 萍
李德波 杨 崴 汪 蓓 苏文杰 苏新宁 陈 华
陈永志 陈守鹏 陈国光 陈 岳 陈勇华 周玉平
周建屏 周晓明 周 斐 易明辉 郑晓岚 金福兰
胡正强 胡苏萍 赵乃瑄 赵玮芳 赵展春 唐宝莲
夏太寿 徐茜茜 殷 铭 袁宝庆 郭卫东 郭良权
顾小琳 顾长青 顾建新 曹 阳 曹作华 梁 军
黄水清 黄 斌 彭 涌 蒋国栋 蒋顶军 魏建香
蔺 东
监事:鲁 旭
工作委员会、专委会及其负责人
1、学术工作委员会
主 任:苏新宁(兼)
副主任:吴鹏
2、 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
主任:许建业(兼)
3、情报与决策研究专业委员会
主任:王曰芬
副主任:张玉赋
4、信息技术与资源专业委员会
主任:周晓明
副主任:黄水清、严军
5、查新与评估咨询专业委员会
主任:顾建新(兼)
副主任:赵乃瑄、吴华珠
6、知识产权与知识服务专业委员会
主任:汤可权(兼)
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JiangSu Societ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缩写:JSSTI)。
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省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和情报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广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科技情报(信息)知识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学技术情报(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市场繁荣发展。反映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
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第二章主要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开展
情报学理论方法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组织各种类型、层次和渠道的科学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各界的情报意识和开发利用科技情报的能力。
(三)加强与国内和本省的各类信息机构,特别是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推进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面向社会各界提供情报信息咨询,开展中介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
(四)组织民间国际科技信息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信息团体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祖国统一,努力开展海峡两岸科技信息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举荐人才,表彰为发展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学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全省情报(信息)机构、团体会员的交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科技情报(信息)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八)组织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对科技政策、规划及重大科技决策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任务。
(九)编辑出版科技情报(信息)学术和科普书刊,建立省情报学会网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承认、遵守学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批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情报(信息)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情报(信息)工作或学术研究两年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相关的产业界人士,以及从事信息咨询服务的其他社会民间人士。
(二)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情报(信息)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组织,全省情报(信息)机构及其它科研、教学及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学术团体。
(三)通讯会员和荣誉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合作的国外及外省的情报信息专家及其他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通讯会员须由两名会员介绍,团体会员只须书面申请。
(三)个人会员、通讯会员须经本学会组织委员会或接受本学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情报(信息)学会批准,团体会员、荣誉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会员注册后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一年内仍不参加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于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学会工作的会员,对于有较高学术威望,参加或组织本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国外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报江苏省科协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和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梯层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四)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制定、审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负责筹措本学会的活动经费并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六) 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情报(信息)刊物、科普作品及优秀会员;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及学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十) 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的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条件
(一) 本学会会员;
(二) 学术上有显著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科学家、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三) 热心学会工作,从事科技情报(信息)行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支持学会活动的企业界人士。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变动
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一般不调整理事,但是对代表地方学会或组织当选的理事,如因故不能参加学会工作,原推荐单位认为需要增补更换的,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报江苏省科协备案。
对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会章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后,其理事职务同时撤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应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科协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确因工作需要,理事长提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由常务副理事长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批准决定,组织正副秘书长分工与协调;
(三) 负责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派出机构和地方学会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市设立办事处和派出机构,协助组织本会在地方的学会工作。派出机构的设立需省科技情报学会常务会批准方可设立。
各市科技情报学会在当地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是本会的团体会员和地方组织,业务上受江苏省科技情报学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会办公室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的常设专职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编辑本会的学术交流刊物,要力求反映我省情报科学的水平和情报工作的成就;由情报界的专家和领导组成编委会,负责制定报道方针和审稿;学报编辑部设在学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编辑工作,负责本会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领导关系
本学会受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挂靠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常设专职办事机构——学会办公室接受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江苏省科协拨款;
(二) 挂靠单位支持;
(三)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四) 会员会费;
(五)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要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