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
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
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12月2日上午在南京闭幕。会议决定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下旬在南京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