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明清小说研究会是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大会领导下经省民政厅注册的省级学会,是自愿组成到俄学术性社团组织,主要成员由来自全省各高校、科研机构、文化单位中从事明清小说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学者或爱好者构成,是一个研讨、交流明清小说研究与教学成果,推动明清小说研究发展的学术性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简介
江苏省明清小说研究会成立于1984年12月,另有连云港市《
镜花缘》研究会、 盐城市《水浒》研究会、东台市明清小说研究会、大丰县施耐庵研究会、淮安市《西游记》研究会等团体会员。会长:刘冬;副会长:陈美林、王立兴(常务)、李灵年、王永健、欧阳健;秘书长:李灵年(兼)。
发展简史
研究会成立以后,先后参与发起和组织了1985年6月在徐州召开的全国首届《
金瓶梅》学术讨论会、1985 年10月在镇江召开的全国第三届《
三国演义》学术讨论会、1986年8 月在连云港召开的首届《镜花缘》学术讨论会、1986年11月在普陀召开的全国第二届《西游记》学术讨论会、1987年11 月在淮安召开的首届刘鹗与《
老残游记》学术讨论会、 1988年11月在扬州召开的全国第三届《金瓶梅》学术讨论会、1990年2 月在南京召开的海峡两岸明清小说金陵研讨会、1990年10月在大丰召开的施耐庵重要文物出土十周年学术讨论会等,并召开省内的学术讨论会多次。通过学术活动,活跃了省内乃至国内的研究空气, 推动了明清小说研究事业的深入发展。
文化
研究会于1986年起编印《明清小说研究信息》,刊载海内外明清小说研究论文摘要、明清小说研究活动信息以及论著目录等,每月一期,每期10─16页,印行1000─1200份,免费寄赠全国各大专院校、社会科学院机构、省级以上图书馆和有关明清小说研究专家。1988年,《信息》转入南京师范大学《文教资料》,仍归研究会编辑。1990年起,因经费困难。暂时停刊。《信息》创刊以来,发表了大量信息,受到广大教学、科研工作者的支持和欢迎,现正设法创造条件,力争尽早恢复编印。团体会员中,淮安《西游记和吴承恩研究》已编印两期,连云港《镜花缘研究》已编印三期,大丰《耐庵学刊》已编印九期。大丰施耐庵研究会还和省社科院文学所合编了《施耐庵续编》。
其它相关
由于全体会员的辛勤耕耘和理事会团结协调,踏实认真工作,明清小说的研究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出版了《吴敬梓研究》、《三国演义创作论》、《西游新解》等专著十余种,发表论文数百篇,校点整理明清小说作品、研究资料十余种,明清小说成果多次在全国和全省的评比中获奖。新华社1990年1月22日播发专电, 称:“江苏各地的研究人员充分挖掘地方人文优势,形成一系列配套协调的明清小说研究群体,建立了省、市、县各级多种明清小说研究组织。”“
江苏省已成为全国明清小说研究的重要基地,众多的研究成果引起了国内外研究界极大关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明清小说研究会”,是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大会领导下经省民政厅注册的省级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自愿组成到俄学术性社团组织,主要成员由来自全省各高校、科研机构、文化单位中从事明清小说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学者或爱好者构成,是一个研讨、交流明清小说研究与教学成果,推动明清小说研究发展的学术性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与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社会主义旗帜,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下,团结、联络和组织广大会员,研究明清小说,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学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研究明清小说有关作品;
(二)团结全省明清小说教学、研究、整理、出版、改编等工作者,积极进行明清小说资料的发掘整理,明清小说作家、作品的研究工作;
(三)开展群众性的明清小说阅读指导活动,普及明清小说知识,发现和培养明清小说研究人才;
(四)积极开展明清小说的应用研究,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五)积极关心推动我会各分会的研究活动;
(六)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明清小说研究界的联系与交流,共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凝聚力。
(七)加强与国外明清小说研究者的联系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的交往与友谊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即各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学术专长,在本会的学科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本会会员推荐介绍,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相关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为了解决好新老接替,决定退下来的原会长、副会长,担任一届顾问;退下来的原理事,担任一届名誉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学术研讨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挂靠单位拨款;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裂、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8年6月1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