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
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
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卫生、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
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
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省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机构设置
根据工作职责,省卫生厅设 17个内设机构:
机构一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卫生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人:主任(戚兴锋),副主任(顾帮朝(正处职,援疆),王荣申,石健峰)
(二)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编制卫生事业经费预决算;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政策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规划建设、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人:处长(沈敏华),副处长(陶宏滨,吴天)
(三)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负责人:主任(袁家牛)
(四)疾病预防控制处(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处长(吴红辉),副处长(葛均)
(五)农村卫生管理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承担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负责人:处长(姜仑),副处长(任晓波)
(六)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订社区卫生与妇幼卫生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的机构建设以及技术服务规范、专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负责牵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负责人:处长(沈志洪),副处长(王晓芳)
机构二
(七)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负责人:处长(张金宏),副处长(朱春燕)
(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具体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负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负责人:处长(朱岷),副处长(龚自力)
(九)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和消毒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承办卫生部交办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等任务。
负责人:副处长(唐月明)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负责人:处长(赵淮跃)
(十一)中医综合业务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中医药事业经费预决算,管理全省中医药专项资金;指导全省中医药基本建设,负责直属中医药单位规划建设、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人:副处长(陈燕)
机构三
(十二)中医医政科教处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工作;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科研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负责人:处长(孙志广)
(十三)科技教育处
拟订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科普工作;组织实施省级医学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战略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负责人:处长(孙宁生)
(十四)国际合作处
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工作。
负责人:处长(石志宇),副处长(李郁)
(十五)干部保健局
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领导、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局长(兰青),副局长(韩红玉)(正处职)
(十六)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拟订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负责人:副主任(陈晓进)
(十七)人事处
拟订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人:处长(管皎),副处长(刘益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副书记(邢书博)(正处职),副书记(束一平)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人:处长(徐国林),副处长(葛宁海)
纪检监察室
负责人:主任(李毅)
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7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省卫生监察专员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24名(含省卫生监察专员2名)。
卫生年鉴
《江苏卫生年鉴》是江苏省卫生厅主办的省级卫生专业年鉴,是全面综合反映江苏省医疗、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资料性工具书。年鉴稿件由省卫生厅组织各部门、驻江苏部队卫生部(处)、各市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指定专人及约请医学专家编写,并经编委会审核,厅领导审定。
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医院
南京市广州路300号
江苏省中医院
南京市汉中路155号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京市江苏路172号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南京市中央路42号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南京市姜家园121号
江苏省级机关医院
南京市珞珈路30号
江苏省肿瘤医院
南京市百子亭42号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
南京市红山路十字街100号
江苏省血液中心
南京市龙蹯路179号
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省人民医院河西分院)
南京市江东北路368号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南京市南湖路23号
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徐州市和平街57号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苏州市十梓街96号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苏州市景德路303号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市西寺路20号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无锡市杨巷117号
江苏省原子医学研究所
无锡市钱荣路20号
江苏省太湖干部疗养院
无锡市鼋头渚
江苏省连云港海滨疗养院
连云港墟沟海棠路105号
江苏建康职业学院
浦口区珠江镇黄山岭路69号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市国际教育园科华路28号
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盐城市解放南路263号
盐城市建军西路156号
常州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常州市锦绣路18号
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淮安市黄河北路
江苏省医学会
南京市中央路42号
江苏省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
南京市汉中路282号
江苏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