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具体实施有关国际援助项目。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组织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联系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审计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基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信访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的统计分析、信息综合、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指导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流动人口处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协调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处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项目;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管理规范并实施监督;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
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实施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