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1954年,
汕头市人民政府下设宗教事务科,1956年6月,成立汕头市宗教事务局。1958年4月,宗教局从市政府划出,并入中共汕头市委统战部,成为市委统战部宗教科(对外挂宗教局牌子)。
基本情况
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宗教管理工作停止,宗教科干部下放五.七干校或外调。1973年3月,在汕头市委统战部成立党派宗教科,对外挂宗教局牌子。
1983年10月,撤消原地区宗教处,与原市委统战部宗教科合并为汕头市委统战部宗教科,管理全市的宗教工作。1986年底,汕头市委统战部宗教科对外挂汕头市宗教局牌子。
1988年7月,将中共汕头市委统战部宗教科划出,设立汕头市宗教事务局,列二级局,为市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机构,市宗教局行政归口市委统战部管理。各县(市)除南澳外,潮阳、揭阳、揭西、潮州(市)、普宁、饶平、惠来、澄海等县(市)均成立宗教事务局。南澳县、达濠区、郊区、安平区、同平区、公园区、金砂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干部主管宗教事务工作。
1992年8月,明确在各区委统战部内增设宗教事务局,对外加挂宗教事务局牌子,履行辖区宗教事务管理职能。
1996年,市宗教事务局改称为汕头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列二级局,行政归口市委统战部管理。
2001年,设置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以下简称市委统战部,市
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其合署办公),为市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工作部门。2001年10月15日,下设民族宗教科,负责民族宗教具体事务。
2002年7月30日,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设立汕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通知》(汕机编[2002]47号),将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独设置,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族宗教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庆典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调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监察、纪检、党务及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民间信仰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
承办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关政策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防范、制止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渗透。
(三)民族宗教二科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协调管理境外人士在本市的宗教活动,配合做好防范抵御宗教渗透和打击邪教工作;指导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