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管局
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汕头市城管局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监督措施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 (厂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在不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纪律的前提下,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弄虚作假,讲究实效,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为原则。
第五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成立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细则。
二、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政务公开的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1.办事职责。包括本局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及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
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
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
4.办事程序。即办事中的法定过程、顺序等。
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
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结果,应达到的标准以及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7.办事纪律。即办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
8.重要事项。包括市政维修工程,管网开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招投标情况。
9.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以及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等。
第七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内政务公开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单位内部物资采购情况。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
6.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对外政务公开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布;
2.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通过编印、发送《汕头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手册》公布;
5.通过召开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会议形式公布;
6.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九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政务可通过内部计算机网、政务公开栏、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
四、 政务公开的时间
五、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公开的事项,坚持先研究后公开的原则,凡是上级明确规定公开和经局领导班子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公开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按顺序公开。具体程序是:
1.公开前,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公开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
2.实施方案制定后,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属于重大事项应报告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开。
3.公开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群众意见、建议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4.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方案、联席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六、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并定期召开分析、汇报会,及时纠正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偏差,确保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连续性。
第十三条 建立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和本系统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本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聘请义务监督员方案由监督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审定,在人员、人数方面保持相对稳定。监督小组要经常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情况反映和工作建议,对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对好的建议要积极采纳,并给予鼓励和奖励。
第十四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都应自觉接受市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监察机关的领导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日常办公场所设在局办公楼9楼906房,设立投诉电话为 :8521000,在局八楼政务公开厅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时,均应佩带胸卡,并在办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公开姓名、职务和职责,利于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七、 政务公开奖惩
第十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被群众公认的,年度考核评优将优先考虑 。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被群众投诉的,年度考核评定中不能评为优秀,并视情况给予处理。
八、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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