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永州市法律监督机关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是湖南省永州市境内负责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成立与1962年12月,其前身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零陵分院。
历史沿革
1951年6月,湖南省人民检察署零陵专区分署成立。
1952年11月,零陵、衡阳、郴州三个专区撤并,成立湘南行政公署,零陵专区检察分署随之撤销。
1954年7月,湘南行署撤销,分置衡阳,郴州两个专区,同时设立湖南省人民检察署衡阳专区分署和郴州专区分署。祁阳、零陵、东安、道县、江永、江华、宁远7县检察院由衡阳专区分署管辖。
196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零陵专区,专员公署设零陵县芝城镇(今永州市零陵区),辖零陵、东安、道县、宁远、江永、江华、蓝山、新田八县,原零陵地区的祁阳、祁东划归衡阳专区。
1962年12月,零陵专员公署恢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零陵分院随之成立。按地区划分,管辖零陵、东安、道县、宁远、江永、江华、新田、蓝山等8县检察院。
1967年3月至1968年10月,零陵地区检察机关由中国人民解放军6952部队和零陵军分区实行军管。1968年10月以后,又由地、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所取代。
1978年9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零陵分院恢复重建,零陵地区所辖的零陵、东安、双牌、道县、宁远、江永、江华、新田、蓝山等9县,也于1978年8月~1979年6月相继重建了县人民检察院。
1982年1月,国务院同意撤销永州镇,设立县级永州市,以原永州镇、零陵县的朝阳、七里店2个公社、天字地公社的建设桥大队、县原种场所属茆江桥大队为其行政区域。
1995年11月2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零陵地区和县级永州市、冷水滩市,设立地级永州市,原县级永州市改名芝山区,原冷水滩市改名冷水滩区,地级永州市辖祁阳、东安、双牌、道县、宁远、江永、江华、蓝山、新田九县和芝山、冷水滩二区。
1996年,原县级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检察院,同年4月,冷水滩市人民检察院更名为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责
根据《永州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预算公开》,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4.对市级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7.对县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报省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8.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0.对县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2.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级主管单位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3.协同市委主管单位管理和考核县区检察院的检察长。
14.领导全市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5.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6.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工作。
17.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本级现有1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驻市看守所检察室、驻永州监狱检察室、驻东安监狱检察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务督察部、检察技术部、计划财务装备部、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新闻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州)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未设立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的市(州)人民检察院,还应承担第四检察部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相关职责。
(三)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市(州)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
未设立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的市(州)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设立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的市(州)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
(六)第五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第六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市(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九)第八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市(州)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市(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
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全市(州)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市(州)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二)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对全市(州)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办全市(州)检察官惩戒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州)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检察技术部
负责对全市(州)检察院技术工作的指导。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和业务规章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按权限承担案件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技术协助等工作。组织全市(州)检察机关对重大技术疑难案件的会检。制定本地区的检察信息化发展计划,组织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维护,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等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装备部
制定实施全市(州)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计划;编制市(州)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市(州)人民检察院财物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十五)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和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警务事项和警用装备管理等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科、宣传教育科。
(十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现任领导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伟任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朱诺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程晖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辉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建国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冯湘琳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何勇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思宇
所获荣誉
2020年7月,被最高检表彰为“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表现突出单位。
2021年12月,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2月18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12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入选2016-2020年湖南省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022年5月,永州市检察院被湖南省政法系统书画诗词研究会评为湖南省政法系统文艺建设先进单位(1992年-2021年)。
参考资料
零陵地区志·检察志.永州市地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周伟任.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0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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