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黄皮,海南省海口市
永兴镇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特点
外在感官特征
永兴黄皮果形呈鸡心形;果皮较厚;果色呈蜡黄色或褐黄色,有光泽;果肉呈黄白色,味甜具有蜜香,肉滑汁多;果核有3~6粒。
内在品质特性
永兴黄皮可食率≥57%,可溶性固形物≥16%,可溶性糖≥13%。
产地环境
土壤地貌
永兴镇位于琼北新生代断陷盆地中,羊山腹地,属羊山小丘陵地区,海拔30~220米。境内地势中部高,四周低。中部有雷虎、永茂、群香、群任等火山岭群,地形分为中部、南部的小丘陵小区和北部的缓坡丘陵区等两类。永兴土壤多属火山喷出岩风化而成的石砾黑壤土,有机质丰富,含有多种微量元素。中部多属火山岩石砾土,南、北部多属红壤土。有着特殊的火山地质地貌的土壤条件,适合黄皮的成长发育。
永兴镇生态环境优越,其生态系统完整,生物种类繁多。土地组成以火山岩为主,有机质丰富,特别适于热带水果生长。永兴黄皮是从本地优稀黄皮母树中选育出来的中熟或晚熟优良品种。独特的气候条件、优越的生态环境、特殊的土质以及优良的品种,是形成永兴黄皮优异品质的基础。
水文情况
永兴镇雨量充沛,水资源丰富,境内山塘水库286亩(主要有东城水库、西湖、南蓝山塘)。
气候情况
永兴镇地处低纬度热带北缘,属于热带海洋气候,春季温暖少雨多旱,夏季高温多雨,秋季多台风暴雨,冬季冷气流侵袭时有阵寒。年平均气温23.8℃,最高平均气温28℃左右,最低平均气温18℃左右,年平均降水1664毫米,年平均蒸发量1834毫米,平均相对湿度85%。
历史渊源
中国有一千五百多年种植黄皮的历史,而海口市永兴镇是世界黄皮原产地之一。
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永兴黄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并于8月6日通过初审并进行公示。
永兴黄皮是从本地优稀黄皮母树中选育出来的中熟或晚熟优良品种。2016年,野生黄皮林已是海南省最大的规模化、专业化黄皮种植生产基地之一。
生产情况
2006年,永兴黄皮种植面积有1.8万亩,其中收获面积为9000亩,年总产量约650万斤。
2017年,永兴黄皮的种植面积约为13000多亩。
产品荣誉
2016年,入选海口市十大农业品牌。
2017年1月1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永兴黄皮”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永兴黄皮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涵盖整个永兴镇,位于海口市西南部,其北连海秀、城西镇,东连龙桥、龙泉镇,南接遵谭、东山镇,西交石山镇。地理坐标为:北纬19°17′24″~19°52′28″,东经110°12′43″~110°18′35″,地域涉及全镇8个村委会和1个居委会(永兴墟社区居委会),共79个自然村,75个村民小组,地域保护面积为112平方公里。
质量技术要求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17-01-2047
特定生产方式
包装标签
包装材料必须清洁、防潮、无破损、无异味,一般可选用纸箱、竹篓和塑料箱。容器的容量以容纳不超过10kg为宜。按照NY/T69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黄皮》要求执行。
贮藏运输
贮存场地应清洁、阴凉通风,相对湿度不低于70%,无毒、无异味、无污染,有防晒、防雨设施。果实采收后与贮人库房(冷库、通风库、运输工具等)之间的间隔应尽可能不超过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产品应分等级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重金属混存。如果采收后的果实待运,应放置在有防晒、防雨设施的阴凉通风处,待运期要尽量缩短。运输工具应清洁、通风,有防晒、防雨设备,最好有冷藏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重金属等混运按照NY/T69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黄皮》要求执行。
安全要求
严格按照下列标准执行: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NY5023《无公害食品热带水果产地环境条件》为总体基准要求;DB460100/T9《无公害食品永兴黄皮生产技术规程》的规定组织生产。
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严格来自登记确定的地域保护范围: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同意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永兴黄皮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③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