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叙用
处分之制
永不叙用,官制名。处分之制。清代对官员处分之法,以革职为最重之处分,而永不叙用则为革职处分中之最重者。
释义
凡官员以计参革职(即通过大计考核而被参劾革职) 及犯赃污等罪者,皆永不叙用。某些因政治性原因而获罪者,也有处以革职永不叙用者,但非定制。
出处
宋 · 苏轼 《缴进沈起词头状》:沈起所犯深重,永不叙用。
例句
清 · 天花才子 《快心编二集》第七回:部里议得希宁审理不明,其中显有赃私情弊,合该重处;然无人质证,止革职为民,永不叙用。
现代 · 老舍 《青霞丹雪》第三场:我反奏一本,定他个诽谤大臣、沽名钓誉之罪,在朝廷上重责一百,然后发往边疆为民,永不叙用。
参考资料
永不叙用.中华文史网.2013-11-05
深重.百度教育汉语.
叙用.百度教育汉语.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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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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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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