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管理
环境科学术语
水质管理指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质保护的关系,控制污染物质进入水体,维持水质良好状态和生态平衡,满足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对水质的要求。
基本内容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一般把水质保护单纯看成对废污水的治理,主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限制废水排放,促进企业采取工程措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代价太大,并没有治本。此后,水质管理逐渐转向采取预防性措施,从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水资源,预防污染着手,使环境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当代的水质管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宏观计划管理
从对区域、流域的国土开发整治,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着手,对地区内的工业布局、产品结构进行全面规划,提出综合防治水污染的方案,并纳入计划经济管理的轨道,确定防治水体污染的技术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编制地区国土整治规划、流域水质管理规划等。
污染源管理
污染源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装置,是造成水污染的根源,也是水质管理的主要对象。主要应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措施控制污染物质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方式。
环境质量管理
按照水体的功能,划定不同的水质分区;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开展水质监测,对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凋度水源,维持水体的自净能力。
水体污染
在自然界中绝对纯净的水是不存在的。水在自然界循环运动中,溶解、接纳了多种物理性态和化学成分的物质,并容纳入许多生物。地球上已知的106种元素,在天然水中就发现了60多种。水中含有的物质及其含量不同,其感观性状(色、嗅、味、浑浊度)、物理化学性能(温度、pH值电导率放射性)、化学成分(有机物和无机物)、生物组成(种类、数量)和底泥状态都出现差别。水中各种物质含量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特性称为水质。饮用、灌溉、养鱼或工业用水,对水质都有一定要求。近代,由于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人类活动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质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进入水体。当水中化学、生物等物质超过一定程度时,水的功能和水体环境质量便受到损害,水便不能使用或危害人体健康,这种现象称为水体污染。当过量热水进入水体使其功能受到损害时,称为热污染。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先后出现了水体因甲基汞污染引起的水俣病、镉污染引起的骨痛病等水污染公害事件。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1980年全世界所有疾病中,80%是因不适当供水和水不清洁所致;在85个发展中国家(除中国)中,约有13.2亿人口没有合格的用水。经中国卫生部门调查,1987年以前中国约有65.4%的人口饮用水源,存在浑浊、苦咸,或含、砷毒物,或受工业污染和可能传染疾病等。当前加强水质保护,防治水体污染已为全世界所关注。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公开介绍: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农村有近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更为严峻的是我国的水资源利用仍然不合理,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基于水专项的研究发现我国水体污染呈现九个特点:河流干流和重点湖泊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支流污染严重;城市水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能力全面提升,但水质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村供水能力不足,水质水量保障率低;流域C0D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氮污染物排放上升为河流水质改善的首要问题;常规污染物控制成效明显,但有毒有害物问题凸显;跨界污染事故频发,环境风险居高不下。
水质标准
对水体质量的要求,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水环境和水的合格使用,对不同功能(饮用、渔业用水、灌溉、工业用水)水体分别规定污染物质的最高允许值。废水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水环境标准(或目标),对工厂、企业排放的废水浓度、数量规定的最高允许值。各国法律都要求废水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因此,它是实施水质管理的准绳和依据。排放标准分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浓度控制只控制排放废水的污染物质的浓度,对封闭性水域或自净能力小的水体,并不能保证水体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总量控制是按照水体环境目标和自净能力,得出允许最大负荷量(环境容量),从而对污染物质排放的浓度和总量都实行控制,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水质的目的。
地面水质标准
为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控制水污染,改善地面水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4月5日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它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是环境规划、管理评价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标准分为三级:
第一级:水质良好,相当于未受人类活动污染影响的河流源头水质,宜作各种用途的良好水源。
第二级:水质较好,大体相当于符合现行《生活饮用卫生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水质。
第三级:水质尚可,是依据水质基准资料,为防止地面水污染而规定的最低水质要求。
根据以上标准等级,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所辖水域进行分区管理,已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面水,要根据其污染程度,制订治理规划,逐步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饮水水质标准
对国家或当地主管部门明确划定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的水源水质,按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执行,其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分散式给水的水质,其物理学指标符合基本规定,其他指标如达不到标准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水质管理,改善环境卫生,采取行之有效的净化措施,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不断提高给水水质。
农用水质标准
良好的灌溉水质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和保护农田土壤、地下水源有利;不良的水质对作物生长有害,并导致土壤破坏,使作物减产。专供农田灌溉用的地面水按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执行。
渔业水质标准
对水产资源有害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排入地面水后,必须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1990年3月1日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渔业水质标准》。
其中主要有毒元素除汞、镉、铜、挥发性酚含量与地面水环境标准中的第二级水质相同以外,锌、镍、砷、铅含量不超过0.05mg/L,氰化物、丙烯醛、六六六含量不超过0.002mg/L,硫化物不超过0.2mg/L,石油类不超过0.05mg/L,滴滴涕不超过0.001mg/L,其他有毒元素应不超过规定标准。
管理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步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69年美国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定为制度。中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水体污染的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时候,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验,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都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工厂企业向水体排放废污水,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生产产品和工艺、排放废污水的设施、排放污染物质的浓度及其总量,经过批准后才能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提前申报,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有关地方政府可以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可限制、停止企业排放废水。
按照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数量、浓度,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要求污染者承担对社会损害的责任,促进其治理污染。排污费有两种形式:一是对排放的废水都征收排污费,另一种只对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收费。中国实行两种排污费都征收的制度。
水源保护区制度
根据水体特性及其使用情况,将河流分成不同功能的河段,提出不同的水质标准。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或限制工厂企业排放污水和进行其他有害于水质的行为。
水质监测和现场检查制度
主管机关定期对水体水质进行监测评价,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主管机关对违反规定的排污单位,有权提出劝告、警告和罚款,并可发出停止排放的命令。
紧急事故强制处理制度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有关地方政府可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维护水体自净能力制度 在调节、调度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尽可能保证河流、湖泊合理的最小流量(最低水位)以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平衡。
中国现状
20世纪50年代中国科技工作者已注意到水质污染问题。
1972年从北京市开始加强水源保护,对官厅水库供水系统进行了有组织、有计划的水质管理。自此,先后开展了松花江水系、蓟运河白洋淀等水系的水质保护。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确立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同时、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
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规定了水质管理的各项制度。
中国的水质管理实行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地方由环境保护、航政、水利管理、卫生、地质矿产、市政等部门分工协作进行管理。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辽河、海河、珠江等重要江河设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地区,进行流域管理。
流域管理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处于转型期、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现有的水质管理政策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水资源永续利用的需要,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1、实现“十五”水污染控制目标任务艰巨。
2、大规模水利开发建设和水资源调配管理的挑战。
3、在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小康的目标下,延续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对水环境直接构成威胁。
4、不同流域的污染成因及污染特征差异显著,增加了整体治理难度。
5、传统的有机污染还未彻底解决。
现行的水质管理政策较有效地遏制了多年来的水质恶化趋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国家水污染控制法规综合性强、覆盖范围广、规定较为原则,但内容不够具体、细致,可操作性较差,尤其与国家级法规相应的专项性、地方性法规偏少;政策法规修订步伐缓慢,不能满足水环境保护需要。
2、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流域集成管理的需要、不足以为流域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3、忽视非点源污染的控制与管理。
4、强制性的政策手段较多,经济性调节政策、鼓励性政策、资源性政策手段偏少。
5、管理机构在执法与监督、水质评价、水环境监测和跟踪管理方面力度不够、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
6、只强调政府机构在水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为加强流域水质的管理,可采取以下措施:
1、健全的政策法规是改善、恢复水质的必要手段。
2、科学、严格地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3、强调以流域为单位的水污染综合治理。
4、强化经济手段在水质管理中的作用。
5、根据中国的国情国力适当提高水质标准(尤其是生活用水),增加有机物和水生物指标,并制定相关法规保证水质标准的实施及定期修改。
6、政策法规应鼓励并指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公众在水污染控制上协商合作,尽快实现水环境数据情报的交流与共享,实行信息公开,同时促进信息技术在水质管理上的利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主要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标准认证制度,鼓励企业实施自愿性污染预防手段。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2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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