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理说起来纷繁复杂,但经提炼和简化后的结果却一目了然:即水管理不外乎管理者与用水者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以及用水者与用水者之间的关系——“横向关系”。水管理形态上述的“纵向关系”我们称之为水管理形态。这是一个反映水管理体制整体特征的概念,按照中间管理组织的有无又可分为一元的水管理形态和多层的水管理形态两种。一元的水管理形态是指由单一的管理组织对设施从枢纽到终端(用水户的取水口)进行一贯到底的管理的形态;多层的水管理形态是指两层或多层的管理组织对设施进行管理的水管理形态。
种类
水管理形态按照纵向关系所具有的性质又可分为统制型水管理、自治型水管理、契约型水管理、信托型水管理等四类。
水利用形态前述的“横向关系”,我们称之为水利用形态。根据用水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又有共同型水利用、协同型水利用、独自型水利用、独占型水利用等形态。
水管理体制水管理形态与水利用形态相互组合(也就是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的组合)就是水管理体制(见表)。从不同类型的水管理形态与水利用形态的相互组合中,可以得出多种多样的水管理体制类型,比如一元的水管理有统制—共同型水管理、统制—协同型水管理、自治—协同型水管理等。
管理利用形态表
1.水管理形态
统制型水管理——政府机关及特定的第三者持有对水的管理责任与权限,用水者不参与管理的水管理形态。我国目前大部分水利设施的管理形态属于这一类型。由政府机关的水利厅(局)设立“灌区管理处”对设施进行管理。尽管由于提倡“专管与群管相结合”而在灌区中普遍设置有“灌溉管理委员会”,但因其成员中没有用水户,因此依然可以认定用水户没有参与管理。
自治型水管理——用水者同时作为管理者对水的分配调整、设施的维护管理、纷争的解决调停等进行运作的水管理形态。日本的中小型农业用水设施大多属这种管理形态,即由所有用水户组成农民“用水组合”,从组合成员中选出理事长及各级管理人员,承担灌区的日常水管理工作。用水户按照用水组合的规定自觉交纳水费,负责指定设施或渠段的日常维护管理,用水紧张时互相协调解决。在日本这是一种传统悠久的农民自觉自立的管理形态。
契约型水管理——水管理者与用水者之间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以市场原理运作的水管理形态。美国加州的供水公司即属此种模式。
信托型水管理——这是一种新的管理形态。在用水者持有水权的前提下,用水者的集合体将水的管理委托给专门技术集团,并要求其按照用水者的需求进行运作的水管理形态。日本的现代化大型水利设施目前采取的就是这种管理模式。大型水利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用水者将持有水权的水量的取水、分水、送水业务委托给专业管理者,并分摊管理运营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为向专业管理者反映用水户的要求与意见,另设有由用水户和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组成的运营管理协会;运营管理协会接受专业管理者在重大事务上的咨询,同时对专业管理者在管理运营、维修更新、财政收支上进行监督。这一管理形态的特点是产权、管理权、使用权各有所属,产权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
2.水利用形态
共同型水利用——用水者作为个体不能独立,自由的水利用受到制约且必须服从用水者集团利益的水利用形态。这种形态的产生原因是由于灌溉系统的物理特性,如土地不规整、零散,田块不能与用水渠排水渠相通,用水排水必须通过其他田块等。用水户之间的这种关系在我国长江流域比较常见,供水方在供水及水费计量时以行政村为单位,村内的用水实行轮灌,水费则全村按亩平均分摊。日本在“土地改良”前的水利用形态也是这种类型。
类型
协同型水利用——
农田基本建设改进了灌溉系统的物理特性后,可使共同型水利用向协同形水利用转化。所谓协同型水利用,即用水者在实现了独立用水的同时,作为用水者组织的成员,在水的分配调整、设施的维修管理、自身利益的维护上通过协商使全体成员协调一致的水利用形态。用水户之间的这种协同关系在美、日、加等国是比较常见的。
独自型水利用——用水者之间不发生以水为媒介的关系,而由用水者独立与管理者发生关系的水利用形态。我国目前的城市用水户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类型。
独占型水利用——用水者作为独立的个体对水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的水利用形态。我国农村由农户独立开采地下水的行为就属于这种类型。
运用以上概念进行分析归纳,就能得出各种灌溉设施的水管理体制的类型。比如,位于长江流域下游的沙河灌区的水管理体制为多层(统制+自治)—共同型水管理;位于黄河中游的泾惠渠灌区的水管理体制为一元(统制)—独自型水管理。
改革建议
我国目前的水管理形态以统制型为主,而水利用形态则主要为共同型水利用(水量较丰富地区)、独自型水利用(干旱及半干旱地区)。统制型水管理的缺陷在于靠行政命令来实现水资源的分配,缺乏灵活合理的运行机制。而共同型水利用形态是较低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必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自动消亡;独自型水利用形态则因没有建立用水户组织,而难以维护用水方的权益,无法协调供需之间的矛盾。
在深化水利改革进程中,水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为了减轻和消除现行水管理体制中的上述缺陷,笔者建议在我国水管理形态中试行信托型水管理,在水利用关系中推广协同型水利用。